政策层面分析未来区块链“挖矿”合规性及发展方向
区块链技术随着比特币网络诞生,随后在中国落地和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呵护,特别在监管层面给予了很多的红利政策。今年6月份,工信部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来5到10年区块链产业的发展目标,这表明国家对未来我国区块链产业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接下来,只要在不触碰政策红线的情况下,区块链产业将迎来“政策红利期”。但在当前情况下,区块链产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的市场乱象,政策层面也对这种虚拟货币交易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不断加码,未来行业将不断走向规范化,这意味着以前的“美好时光”将一去不复返,未来只有真正有技术实力的且能够真正为社会带来价值的区块链项目才有可能获得长远发展。随着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而导致虚拟货币市场整体大跳水时,“挖矿”的市场也因为各种项目的乱象而“崩”了。那么区块链“挖矿”真的要凉了吗?今天本文试图分析出监管层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和分布式存储赛道的合规边界,明晰监管政策的真正走向,引导市场走向规范化。作为“挖矿”真正产出的虚拟货币,其法律上的合规性也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这一行为的合规性。即若虚拟货币本身合法则代表“挖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从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也并未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在立法上与《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即虚拟形式(Digital Form)的财产相关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由于虚拟货币诞生的时间较短,《民法典》并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清晰的概念界定,这方面还有一定的补充立法空间。但由于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缺乏监管,价格日新月异,高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所以纠纷的发生也是必然事件。所以在发生纠纷时虚拟货币属于哪种财产以及价值的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台湾省发生的一起比特币借贷案中,借贷时点与发生纠纷时点的比特币价格相差上百万台币,因此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种类物”而并非货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金钱借贷”而是“消费借贷”,故应适用物的返还原则,而并不是返还货币。目前,根据国内现行的监管制度也可以明确的是:虚拟货币绝不是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无法在市场上流通。那么回归到本文的主题,“挖矿”产出虚拟货币这种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很显然,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它并不属于货币也不是受物权法保护的物(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只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为物权客体,那就不受物权法规制),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即非物权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知识 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继承权等,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在之前的判例中,2019年沪01民终1368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上海法院认为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财产特点,符合权利客体的特征以及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l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l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l 2018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l 以及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区块链“挖矿”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对于长期关注区块链行业的朋友可能知晓,目前“挖矿”行业高压不断,市场负面情绪很重。既然上文中说“挖矿”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但又为什么受到监管层的打压呢?这个我们要回到挖矿的本质上来,挖矿的本质是通过区块链项目产出的代币来激励用户通过硬件参与区块链中的计算、存储等一系列行为从而保证网路正常运转。代币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只有当网络开始运行之后,其价值才能通过网络本身体现,使用代币在网络中实现资源的交换。所以“挖矿”本身是一种中立的行为,关键是如何使用它。但又为什么受到监管层的打压呢?我们看到的现象只是外表,监管的首要目的是引导行业脱“虚”向“实”。很显然当前的比特币没有做到这一点,它只是吸引了更多的投机者进入。而比特币是一个全球市场,这些进入的资本大多被国外的机构首收割。如果没有比特币市场的话,这些资本原本应该进入的是A股。相当于国内的资本被外国割了韭菜。再加上比特币挖矿本身需要大量的电力资源,和我们当前的“碳中和”政策相悖,受到监管自然理所当然。而在《指导意见》中,未来的区块链底层平台、产品和服务企业将得到政策支持,区块链技术应用有望进入“产业区块链2.0”新阶段。在我国的十四五规划中也将区块链技术作为未来实现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发力方向。这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届时都需要用到大量的IT资源,而挖矿模式可以很好实现IT资源的整合。所以我们看到的不是监管层打压“挖矿”这个行为本身,它打压的是特定项目的“挖矿”。目前只要矿工的所有设备来源合规,无需对此有所担心,依然会受到法规保护。而且监管层面的文件下达也不是最近开始的,早在2017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3期)就指出,“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且耗能较大,一些挖矿企业亦存在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现象。2017年11月2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地区金融办主任整治工作座谈会议提出,应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限制偏离实体经济需要、规避监管的“创新”:对于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不应予以支持,应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2018年1月1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率先发文《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多措并举,引导挖矿企业有序退出。2019年4月8日,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应“立即淘汰”的产业类别,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类目。但在2019年1月6日正式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虚拟货币挖矿”最终从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中被删除。202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区工信厅、能源局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公告,提示“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同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通过上述的监管案例中可发现,目前监管层对挖矿的监管原因主要有两个:所以未来的挖矿走向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软件需以硬件为依托,而硬件建设的需求之大、范围之广,使得ZF不可能再使用之前靠硬撑政府债务而投资去拉动基建,而是在改革开放的市场思维引导下,寻找一种新的建设模式,使得区块链技术基建真正源自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区块链技术聚焦于信任、价值、执行等方面,作用到实体经济中可以有效降低交易信用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信用、建设良性供应链关系、营造新协作方式等技术支撑的作用。如果这些功能在实体经济中实现,将大大解放实体经济的生产效率。我们试图分析IT资源的一下几个方面:计算、存储以及带宽带宽:目前带宽资源全部掌控在国有运营商手中,这部分属于国家战略资源,不可能由民间资源掌控。计算:计算能力的大小直接限制了区块链网络的发展,在区块链中隐私计算是数据交换的基础,也是区块链网络协作价值流通的基础。存储:特别是分布式存储,作为当下互联网数据爆炸新背景下的解决方案,具有参与门槛低、投资成本低等优势从而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其龙头项目Filecoin有效算力增长速度来看,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但分布式存储赛道前途并非可预见的光明,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脱虚向实是一场持久战
经过前段时间的大跌行情,我们才能看清到底是谁在裸泳。区块链技术自2008年诞生,2010年在国内兴起以来,其技术一直处于螺旋进步之中。在各种发展案例之中,我们看到了区块链技术为各种行业带来效率提升的可能性,在技术上对当前传统互联网技术的颠覆性。区块链技术在经过初期的野蛮发展以后,终会迎来监管政策的到来,届时行业将步入成熟期,行业也终将走向与实体经济结合的“存量时代”。而在当前阶段,投资者需要改变的是“一夜暴富”的心态,更多的应该考虑项目的落地性。整个行业的转型将是一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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