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南鹏的六份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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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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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中网
ID:China-Venture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在经历疫情后我国经济重回发展正轨的关键之年。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言献策被赋予了特殊的时代使命,更值得全社会关注。
3月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带来了6份提案,涉及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包括碳达峰、种子开发与耕地保护、物流数字化、医疗器械企业上市科创板、医疗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和国产信创软件政策保障。
作为中国风险投资领域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沈南鹏和红杉中国投资了大量中国科创企业,对数字化、信息化和技术赋能积累了深厚的洞察和经验。如何更好运用科技创新的力量去寻求重大社会议题的解决方案,成为沈南鹏委员提案的一大特色。
在有关碳达峰的提案中,沈南鹏委员建议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在道路交通上的应用,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加速优化道路运行效能、加强交通碳排放的精准测算;在有关种子安全的提案中,他建议利用农业电商打造高效供应链,带动种子开发和耕地保护的升级,通过发挥电商无缝对接后端消费和前端种植的桥梁作用,提升本土种源保护和良种选育,利用大数据促进耕地用养平衡。在物流数字化的提案中,他建议物流网络设施全线打通,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用信息流的畅通带动物流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在医疗器械企业科创板上市的提案中,他建议从医疗器械企业发展规律出发,对科创板第五套标准进一步明确审核要点,细化上市操作规范,有利于更多符合科创属性的研发型医疗器械企业脱颖而出,加速其研发与成果转化进程。
以下为沈南鹏委员部分提案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致力低碳化,人工智能助力碳达峰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愿景下,交通运输业作为第三大碳排行业,节能减排刻不容缓。道路交通在交通运输业的整体碳排放中,占比高达84%,理应成为减排的重要发力点。构建低碳道路交通网络,应注重人工智能(AI)等新技术的数字化赋能,推动对快速减碳的创新应用:
第一,控制私家车交通需求是深度减排的重点方向,AI和网联化可引导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第二,拥堵和城市规划不足也会加剧排放,AI可促进道路运行效能加速优化;第三,道路移动源的排放监测核算难度较大,车联网和大数据可提供技术支撑。
为尽早实现交通运输业碳达峰,加强低碳交通系统建设,应进一步发挥AI等技术优势,提供道路交通疏堵减排的解决方案。建议:
以智能化改造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提升公交出行分担比例
第一,建议各级政府在智能交通新基建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公交车载智能终端、公交信号优先技术改造的财政投入;
第二,调整路权分配原则,提升公交等绿色交通路权,建立与脱碳目标挂钩的公交出行分担率,探索建立智能调度提升正点率和舒适度的出行质量评价。
加大智能道路研发建设和标准化工作,破除交通基础数据信息壁垒
第一,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 AI、物联网、通信企业参与智能道路技术攻关和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智能网联车载、路侧设备关键技术(测试评价、信息安全等)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对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规划、交警、建委等)设立交通网联数据协调交换机制,丰富车路协同应用数据来源,政企共建道路场景库支撑技术测试和应用示范。
编制道路运输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指南,基于实时数据建立在线监测平台
第一,结合行业特殊性和新技术,编制道路运输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指南,探索引入机器学习等在排放数据收集中的应用,提升移动排放源溯源准确率;
第二,生态环境部牵头,通过推进全国层面的遥感监测,远程OBD监控、排放检验等移动源实时数据采集和联网共享,加快建立道路运输领域能耗与排放在线监测平台。
支持农业电商打造高效供应链
带动种子开发和耕地保护升级发展
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 2021年八大重点任务之一。带动种子开发和耕地保护升级发展,需着重解决当前农业种植面临的“两低一高”问题:一是本土种源的保护和开发水平低;二是耕地污染导致食品安全程度低;三是农村青壮年的流失率较高。
我国一方面农产品种植分散且销路不畅,另一方面消费市场对安全、优质农产品又需求巨大, 有必要发挥电商对接后端消费和前端种植的桥梁作用, 打造高效、稳定的农产品供应链,助力解决种子和耕地问题。建议如下:
引导电商企业发展农业业务,推进县域电商服务站建设
第一,发挥农业、商务部门牵线搭桥作用,组织、引导电商企业,以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专项对接等加强农业业务建设,扩大线上农产品合作销售;
第二,地方财政对电商铺设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按覆盖率梯度补贴
支持开发地方特色优质品种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促进本土种源保护和良种选育
第一,建立濒危、地方品种育种保护区,借鉴国外“社区支持农业”(CSA)方法,农户种植特色地方品种农产品,政府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电商负责产销对接;
第二,设立专项,支持科研院所、种企、电商共建商业化育种中心,改良濒危、地方品种,电商以消费数据辅助良种选育项目决策,加速选育消费端喜爱、种植端高效的突破性新品种。
支持参与农产品种植标准制定,利用大数据促进耕地用养平衡
第一,发挥电商市场信息优势,支持电商龙头和地方农科院联合发起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申报,引导农户展开种植标准化改造,推进基于消费需求拉动的标准化、规模化种植;
第二,依托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探索共享涉农公共信息(土壤、气候、光照等)和电商农产品信息(特色品类、成熟周期等),集成环境采集、灾虫预警、水肥药一体等应用,提高耕地利用水平,保障农产品安全。
支持智能化适农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推广节本高效农业“工具箱”
第一,支持电商联合农业科技公司申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加速人工智能、北斗导航、物联网相关设备农业应用的试验鉴定,适时商请农业部和财政部将其纳入国家农机产品购置补贴范围;
第二,鼓励市县农业推广机构与电商合作,试验推广适用小农生产的低成本检测、探测、微型农机等手持设备,用智能手段提升农业种植效率和效益。
打通运营堵点,提升物流效率
“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是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为进一步打通运营堵点,提升物流服务效率,当前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信息流”滞后于“物流”的业务需求;第二,审批、监管等政策落后于创新运营需要;第三,路网基础设施、收费的政策支持仍待加强。
相关建议:
开放物流公共信息,扩展行业平台数据服务,整合共享信用信息。
第一,在确保信息安全和对等互利前提下,建议交通运输部国家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办公室牵头,推动铁路、港口、航空、物流等企业信息系统对接,明确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
第二,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整合ETC查询、违章查询等运输信息资源、增设政策汇总及答疑板块等扩展服务;
第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失信名单,扩围企业和人员基本目录,并同“信用中国”及时交换共享,对失信主体实施多方位的联合惩戒;对行业探索的交易节点打卡、运输过程可视化等应用场景,协调提供跨部门的政策、技术等规范性指导。
放宽部分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既能实现有效监管又能鼓励创新。
第一,放宽新业态许可证发放,允许拥有《企业开办服务站快递经营许可》的传统快递企业取得《智能快件箱经营许可》;
第二,探索快递物流企业末端揽投的创新政策,出台无人货运创新应用试点的指定区域、行驶路权和空域等操作指引;
第三,根据实际运营客观条件,明确和细化《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的具体要求;
第四,允许灵活就业者(骑手)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模式进行纳税申报及开具发票。
共享县域邮政网络、优化快递进村路线,探索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第一,推动县域邮政网络设施资源社会共享,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快递企业通达乡镇和村庄的低载线路给予运营补助;
第二,地方主管部门在规划乡村公路时,建议纳入邮政、商务部门掌握的物流运营信息,根据实际物流需求进行路线优化;
第三,推广大中型货运车辆主线分时段优惠,根据日间夜间分类,结合车型和吨位设计收费系数;拓展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ETC折扣和集装箱车辆优惠叠加使用可以扩展至全国,降低商贸物流成本。
用好科创板第五套标准
助力医疗器械企业研发创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标准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截至2020年年底,选择第五套上市标准的17家企业中超4成为药企,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目前暂无医疗器械企业按第五套标准申报的过会案例。2019年8月,唯一一家试图以第五套标准申报的医疗器械企业,在审核中也将适用标准从第五套标准修改为第二套。究其原因,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标准的申报操作细则有待明确,增加了企业申报和监管审核实质判断的难度。
科创板通过差异化的上市标准,为医疗器械企业上市提供了更多包容性选择。但考虑到医疗器械的研发复杂性和技术专业性,在企业申报尤其是采用第五套标准申报过程中,如何结合其业务特点、行业属性更好体现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上市申报相关事项仍可进一步优化。
建议如下:
界定医疗器械企业申报分类,明确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标准。
第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六),“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满足科创板“生物医药领域”范围,因此建议科创板就医疗器械企业可按第五套标准中的“医药行业企业”申报给予明确规定,或同暂行规定保持一致,将第五套标准中“医药行业企业”修改为“生物医药领域企业”;
第二,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参照第五套标准中有关医药企业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并借鉴联交所指引信中就医疗器材“阶段性成果”相关内容规定,明确医疗器械企业“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具体申报标准(如至少获得三类器械注册证、或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参数对比)等。
适度动态调整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结合医疗器械的特性出台定制化判断条件。
第一,修订更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按行业领域就“市场空间大”、 “明显的技术优势”出台所需的判定条件,对医疗器械企业提出更具针对性、更充分披露要求(如研发阶段、产品管线、终端客户、国家级科技奖项等),作为其论证市场空间或技术优势的具体表征;
第二,结合我国医疗器械的技术创新和审评审批特点,建议把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予以医疗器械优先审批,作为医疗器械满足第五套标准的另外一组判断条件;
第三,对满足基本标准但对申报操作存在理解不一致的申报企业,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引导,明确企业预期并选择合适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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