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协会发文对市场有何影响?

区块链末班车

共 7442字,需浏览 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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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02:59



文 | 末班车笔记


古人云: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 而我离三十,还差1230天。 我想知道,在我三十岁的那一天,比特币再次减半后会区块链又会发展到什么地步。若我用三年的精力都投入这个行业中,边学习边探索,又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以下是我在这条探索道路上的一些笔记跟心得,可能毫无营养,欢迎留言跟交流。


这几天想必大家挺难受的,好不容易过了马斯克这一关,市场情绪稍微好转一点,结果又来了这么一出,又冒出三个协会发文“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搞得大家都吃不好饭睡不好觉,本来昨天想找个机会跟大家聊聊这件事的影响,但最近因为出差,刚动完手术,估摸着还没恢复,身体又有了点反应,就没去想这件事。
借着这次机会,我跟大家理理,我们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态度,让新手们有个底,毕竟很多人都是刚入圈,不了解币圈的历史,所以一看到这类的监管很容易慌了神。
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从2013年到现在,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这块的监管文件,仅供阅读参考:
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总结:

1、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

3、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未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总结:

1、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数字货币的发行行为,但未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

3、个人购买违法发售的代币,不受法律保护,造成后果自行承担。个人购买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民事法律行为遵从“法无禁止即可为”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治办函[2018]2号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存在一些生产“虚拟币”的所谓“挖矿”企业,在消耗大量资源的同时也助长了“虚拟货币”投机炒作之风。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防控风险、限制偏离实体经济需要寄规避监管的“创新”等精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召集有关省市整治办,围绕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处置意见,请各地整治办抓紧落实,及时防控相关风险。现就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一是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请积极协调辖内有关部门,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请各地整治办于1月10日前上报目前辖内“挖矿”企业基本情况及引导退出情况。二是请定期报送工作进展。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请各地整治办每月10日前填报辖内“挖矿”企业有关情况。
总结:
积极引导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

2017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从事ICO。随着各地ICO项目逐步完成清退,以发行迅雷“链克”(原名“玩客币”)为代表,一种名为“以矿机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值得警惕,存在风险隐患。
10月以来,以IMO模式发行的“虚拟数字资产”,包括链克、流量币、BFC积分等。以迅雷“链克”为例,发行企业实际上是用“链克”代替了对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付款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变相ICO。同时,迅雷还通过招商大会频繁推销、发布交易教程助推炒作等方式,吸引大量不具备识别能力的群众卷入其中。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跟风炒作。对于IMO模式以及各类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办ICO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服务,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可向有关监管机关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应加强自律,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或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
总结:
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银管支付[2018]11号

根据总行工作要求,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予以执行。一、各单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二、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首都稳定。
总结:
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总结:
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020年04月0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

2017年,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行为是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为逃避监管打击,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继续从事相关活动。这些平台常以各种噱头吸引消费者眼球,比如,近期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有平台开始炒作“虚拟货币是超越黄金白银的避险资产”概念,而实际情况则是其价格大幅下跌致使消费者损失惨重。不仅如此,这些平台还通过机器人程序刷量、篡改数据等行为,借以营造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繁荣”假象。通过对部分平台的交易数据抽样分析,40多种虚拟货币交易日换手率超过100%,70多种日换手率超过50%,在币种交易单价和市值均不高的情况下刷出巨额交易量,还有平台直接采用粗陋手段,爬取其他平台信息,完全复制伪造交易量。
在诱导消费者入场后,平台会采用各种操纵市场手段侵占消费者财产。一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通过高买低卖,高频交易等恶意操作程序侵占消费者财产。二是平台使用横盘、拉盘,砸盘等技术手段操纵交易,消费者完全不知道实际交易情况。三是平台常通过宕机、拔网线、冻结资产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滞,参与杠杆交易的消费者因无法主动平仓引发爆仓而损失惨重。
须注意的是,由于“出海”经营,这些平台运营主体较为隐蔽,其通过频繁变更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地址,以及采取线上导流线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打击,其运营主体注册地、办公地以及业务开展区域常常不同,消费者往往无法确定运营者身份,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很难追回。
为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提醒: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会员机构还应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为其提供便利。广大消费者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参与相关投机行为,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总结: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

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据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监测发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旗号大肆炒作“虚拟货币”,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境内有死灰复燃迹象。究其本质,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以区块链之名,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有关规定,并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提醒:各会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炒作行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应谨慎判断以区块链名义进行的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炒作,防止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总结:
各会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炒作行为。

2020年10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人民币单位)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第二十二条(代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六十五条(制作发售代币责任)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总结:
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总结: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

可以看到,昨天金融三大协会发布的公告内容,其实和以往各监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并没有多大区别,都在重复着以往的内容,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属2017年9月4日那次,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个公告一出,对币圈来讲简直就是灾难,当时有个背景,2017年那时候,因为以太坊的成功,引发了一波公链热潮,ICO在中国很火爆,人人都在发币,而且只要一份白皮书,吸引了一大批的新韭菜入场,就跟最近动物系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动物系更简单了,甚至都不需要白皮书。

所以,你可以看到,中国从2013年开始,比特币进入中国市场后,我们国家一直处于监管跟观望的状态,并没有一棒子打死,只是虚拟货币稍微火热的时候,市场出现大量这种割韭菜的项目的时候,国家就会出来管一管,然后提示下风险,很正常。

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反而更有利于整个行业整体的发展,就跟V神捐shib一样,打击那些想割韭菜的项目方,有利于以太坊生态的发展。

说了这么多,不过有一点还是需要提醒大家,虽然我们国家并未一棒子打死这个行业,但是对于“非法集资”、“洗钱”、“传销”这类的行为,态度还是非常明确的,所以,大家炒币就炒币,不要触碰我们国家的法律底线,远离那些“非法集资”这类的活动。

今天就分享到这,有有疑问,可以留言,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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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区块链末班车提示各位投资者防范追高风险,本文所提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赚钱的秘密都毫无坦白的告诉你了,觉得不错就点个赞或者再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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