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996”工作制违法!【分享朋友圈】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在2020年6月入职了一家快递公司,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俗称“996”工作制。两个月后,小张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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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张艳说,加班时长是有法律规定的。
法官张艳:我国劳动法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一家科技公司在员工新入职时,要求他们在劳动合同之外,再签一个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加班费时,公司就拿出这条协议拒绝支付。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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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和最高法发布的案例显示,仲裁委员会裁决,这笔加班费要支付给员工。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李赛敏:本案中,这家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永明: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包薪制表面上支付了劳动者正常工资和加班费,但如果劳动者加班时间较长,或者加班安排较多,极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从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这个案件传递的规则就是,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标准的正常工资,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一家报刊公司未经协商,就将离职投递员的工作交给另一名投递员小李,因为工作量加倍,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小李拒绝,公司就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小李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小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获得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李赛敏: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