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007”工作制?官方最新明确: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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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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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996大户”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反内卷了。
此前,快手、字节跳动、美团优选、BOSS直聘等互联网企业相继宣布取消 “大小周”。央媒评论称,加强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已经成为国家行动。
夜幕降临后的写字楼
近日,国家又一次出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10个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其中,“员工拒绝‘996’被解除合同后获赔”成为最典型的案例之一。
01
案情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02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03
除“996”的典型案例外,还有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员工和企业的矛盾之中。
从具体案例看,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常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网络公司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常某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本案中,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加班。鉴于18:00至21: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在某网络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的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
案例明确,一旦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拒绝内卷,从自我做起
你的工作时间是多长?
遇到被迫超时加班,你会怎么应对?
内容来源:人社部官方微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央视网、中新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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