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QA了解《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实施建议》咨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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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15:53

7月17日,央视新闻报道,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在香港实施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联合发表谘询总结。


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在今年2月完成。谘询期内共收到108份意见书,分别来自市场参与者、行业组织、商会和专业团体以及其他持份者。随着虚拟资产日益普及和持续发展,绝大部分回应者认同有需要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引入监管制度,以适当管理潜在的货币与金融稳定风险,并提供具透明度和合适的规限。回应者普遍支持建议的监管要求及实施安排,亦在书面意见中提出优化建议。


财库局局长许正宇表示:“除了现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建立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发牌制度将加强香港的虚拟资产规管框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有效缓减发行法币稳定币相关活动对金融稳定所构成的风险。”

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表示:“我们衷心感谢回应者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亦对他们普遍支持拟议的监管制度感到鼓舞。我们相信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有助推动香港稳定币生态系统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发展。”


财库局和金管局会因应回应者的意见和建议,敲定立法建议以实施监管制度,并会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谘询总结文件已上载财库局及金管局的网页。此外,金管局现正处理稳定币发行人“沙盒”的申请,并将于短期内公布参加者名单。

随着虚拟资产日益普及和持续发展,绝大部分回应者认同有需要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引入监管制度,以适当管理潜在的货币与金融稳定风险,并提供具透明度和合适的规限。


在咨询过程中,金管局和财库局共收到来自不同利益相关方的108份意见。这次咨询总结大致涵盖以下14个主要内容:


一、涵盖范围


Q1: 是否认同“稳定币”和“法币稳定币”的定义?

    • 多数受访者支持现有定义,但建议在定义中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稳定币”与其他类型加密资产的区别,明确法币稳定币如何与法定货币挂钩等。

Q2: 对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范围有何意见?

    • 受访者认为应重点监管法币稳定币的发行活动,因为它们对金融稳定性影响最大。同时,部分受访者建议明确“发行”的具体活动范围,如发行、流通和赎回的具体界定。


二、立法方式


Q3: 是否认同订立新法例实施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并在日后按情况所需涵盖其他虚拟资产活动?

    • 大多数受访者支持通过新法例来规范法币稳定币的发行,以避免现有监管制度的重复和冲突。同时,有人建议新的法例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未来可以涵盖更多类型的虚拟资产活动。

Q4: 是否认同从某些监管制度,例如有关证券及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制度中排除法币稳定币的发行,以避免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受多个监管制度监管?

    • 多数受访者认为应避免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受到过多的监管重叠,这样可以减少合规成本和复杂性,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框架


Q5: 对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建议发牌制度有何意见?

    • 大部分受访者认同需要通过发牌制度来监管发行人,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同时,有人建议明确“积极推销”的含义,以避免法律解释的模糊性。

Q6: 对建议发牌准则及条件有何意见?

  • 受访者支持设立发牌准则,包括全额储备支持、投资限制、分隔及保管储备资产、风控程序、披露及审计等。支持严格的发牌条件,认为这有助于确保发行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Q7: 对赋权金融管理专员订定附加发牌条件有何意见?

    • 多数受访者认为,金融管理专员应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施加额外的条件,以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四、法币稳定币的托管及购买服务


Q8: 对法币稳定币购买服务的建议安排有何意见?

    • 受访者认为,应限制法币稳定币的销售服务,仅允许具备资质的持牌机构进行,同时有人建议应允许更多类型的机构申请持牌,以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


五、当局修订制度的权力


Q9: 是否支持赋予当局所需权力,调整受监管稳定币及活动的范围?

    • 受访者认为,赋予当局调整监管范围的权力,有助于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新兴风险,确保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前瞻性。

Q10: 当局在行使权力时可考虑的建议准则及因素是否相关而且适当?

    • 受访者普遍认为,当局在行使权力时应考虑的准则和因素是相关且适当的,有助于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六、金融管理专员的监管权力


Q11: 对金融管理专员就持牌人的建议监管权力有何意见?

    • 受访者认为,金融管理专员应具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以确保持牌人符合法规要求,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用户权益。


七、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权力


Q12: 对建议赋予金融管理专员对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调查权力有何意见?

    • 受访者普遍支持金融管理专员应有权对持牌发行人进行调查,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和市场规范。


八、触犯条例及制裁


Q13: 对触犯条例及制裁机制,尤其相关制裁、罚款,以及上诉机制的建议有何意见?

    • 受访者认为,应设立明确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机制,以惩治违法行为并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建议明确具体的处罚范围和程度,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九、过渡安排


Q14: 对建议过渡安排有何意见?

    • 受访者认为,应设立合理的过渡安排,以便现有的发行人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有人建议延长不违例期,以确保行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合规。


注:文中素材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丨艾盈

编 | Black   审 | 林蛋壳

声明: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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