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提升年】时隔一年再调解 法庭“诉后”服务促履行
共 3414字,需浏览 7分钟
·
2023-07-16 11:37
“你好,是法院吗,我方是2022年经你们调解结案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被告,我方和徐某某调解协议的履行出现新情况,希望法庭给我们双方再次调解下。”
近日,繁昌区荻港法庭接到一起电话,要求对一年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再次组织调解,究竟为何?
提供劳务受伤引纠纷
释法明理调解结案
徐某某在马鞍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慎跌倒受伤,被送往芜湖市繁昌区某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物业管理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双方就徐某某的后续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某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繁昌区法院。区法院荻港法庭围绕该案的法律关系耐心进行释法明理,结合徐某某年龄大、重新鉴定周期长等因素,不断与原、被告沟通,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调解。徐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拿到了5万元赔偿款。同时,约定剩余8000元赔偿款待徐某某二次手术后凭医疗发票找该物业公司获赔。
受害者突然致电赔偿方
突破调解协议主张赔偿
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剩余赔偿款应待徐某某二次手术后找物业公司据票获赔。但近日,徐某某突然致电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其放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要求对方支付赔偿款4000元。因该案在履行期内,徐某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主张赔偿款,出于审慎及一次性处理的考量,原案被告物业公司再次致电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希望由法庭出面进行再次调解,于是出现开头的一幕。
时隔一年再次调解
用心用情促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根据被告物业公司反馈的信息,第一时间拨通徐某某电话,询问徐某某真实想法。原来,徐某某考虑自身年龄、身体恢复及自身经济情况等因素,自己明确放弃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将经调解结案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无法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内容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告知徐某某,其表示知晓且理解。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前来法庭,表明双方的考量及顾忌,用心用情再次调解。在法庭见证下,双方达成一次性给付4000元赔偿款并当场给付的协议。
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弘扬和发展“枫桥经验”,不断努力延伸司法服务,将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以能动实在的司法举措服务人民群众。
END
推荐阅读
来源:市中院
编辑:吴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