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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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18:00
(1)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人犯,经查明无罪后立即释放的,属于错拘错捕,不属于非法拘禁。但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的,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视为非法拘禁。
(2)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非法拘禁造成他人精神障碍或者自杀的;非法拘禁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若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关系,如利用非法拘禁手段,蓄意将被害人冻饿而死亡,则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对其判处死刑,不需要实行数罪处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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