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强奸!以公开裸照为由,男主管胁迫女员工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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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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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今的职场,男上司性侵、骚扰、猥亵女下属的新闻时有发生。笔者希望大家在关注焦点不要停留在某一事件中,而是整个社会的现象。说通俗点,这类事件频发,还是权力和金钱与欲望的膨胀。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近日,广东珠海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2017年2月,被害人黄某某被聘为****有限公司**部IQC员工,与被告人黎x(该公司**部**工程主管)为公司同事,在工作中常有联系。
2019年12月6日,二人在黄某某租赁的本市斗门区**镇**路**巷**号**房屋中发生争执,黎x强行脱掉黄某某衣服,拍摄裸照,并想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后黎x离开。
之后,黎某多次通过公司内部邮件、短信、支付宝向黄某某发送威胁信息,以向黄某某同事、朋友公开其裸照为由威胁,要求黄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在黄某某出租屋中,黎某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三十三次。
此事在网上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判刑过轻:
网友关注的点主要为多次实施强奸,以及背后所谓的隐情。
那么,对于强奸案例,相关法律条文到底是怎么说的呢,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底是怎么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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