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因违反竟业协议,赔腾讯97.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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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19:12
2015年7月15日,孙某与腾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
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孙某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腾讯公司按月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孙某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腾讯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孙某上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给孙某(首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之前),税费由腾讯公司代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孙某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
2019年4月起,每月孙某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2019年6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孙某与科之锐公司签有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
腾讯公司每月支付孙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2,569.36元,合计9个月共计203,124.24元。
2020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
1.返还2019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83,329.28元。
2019年5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2.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82,329.28元。
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2、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83,329.28元。
事实和理由是:
1.腾讯公司向孙某发送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列入竞业限制名单,孙某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也不需要向腾讯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本案违约金过高,腾讯公司在通知中要求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违约金却仍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两年的一样;
3.腾讯公司通过秘密跟踪孙某获得了孙某的行踪,有非法之嫌。
腾讯公司辩称: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是:
1.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充分;
2.孙某自从腾讯公司离职后即至Z公司工作,并非一审认定的2019年6月3日。
孙某和腾讯公司认为对方上诉理由不成立,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某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Z公司处工作,而Z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一审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经一审法院核算,孙某应向腾讯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孙鑫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地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a1914c40cf7450c85d3acde010bd1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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