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因违反竟业协议,赔腾讯97.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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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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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51CTO技术栈



3 月 1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公告——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图片来自 Pexels


这则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孙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15.8 万元,同时还将支付高达 97.6 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公开资料显示,孙某出生于 1991 年 7 月,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入职腾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


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2019 年 3 月 14 日,孙某提出辞职,工作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孙某签收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孙某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等,孙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判决书显示,2018 年 3 月,孙某固定工资 20,050 元。2018 年 4 月至 9 月,每月固定工资为 21,850 元。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2 月,每月固定工资为 25,150 元。

2018 年 3 月至 6 月,腾讯公司每月发放孙某租房补贴 1,250 元,2018 年 7 月租房补贴为 568.18 元。2018 年 5 月至 7 月,腾讯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孙某其他奖金 21,306.67 元、21306.67 元、21306.66 元。

腾讯公司另于 2018 年 11 月以“税前发放”名义支付孙某 344.38 元,2019 年 2 月支付孙某其他奖金 113.08 元。腾讯公司另发放孙某 2018 年年终奖 169,650 元。


腾讯公司自 2019 年 4 月起按照每月 22,569.36 元的标准向孙某发放了共计 9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为 203,124.24 元。


2019 年 4 月起,孙某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


2019 年 6 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每月与科之锐公司签有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 日的劳动合同。


2020 年 1 月 21 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

  • 返还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12 月 31 日竞业限制补偿金 203,124.24 元。

  • 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1,083,329.28 元。


2019 年 5 月 7 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 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203,124.24元。

  • 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1,082,329.28 元。孙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同时结合孙某的工作情况,确认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15.8 万元,并支付高达 97.6 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

  • 孙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 如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 如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多少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一审查明,腾讯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腾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为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 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业限制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头部的几家互联网公司中,互相将对方列为竞业公司。


比如腾讯与字节跳动之间的竞业协议,将彼此写在竞争公司第一栏;腾讯与拼多多签署互不挖角协议;淘宝的竞业协议中则包括拼多多和京东。


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在竞业协议的较量上,员工往往更加被动。此前就有网友爆料一名程序员从原公司离职入职新公司后,一个多月后收到原公司 2400 元竞业协议补偿款。

但是没过几天又收到原公司的劳动仲裁,理由是该员工违反竞业协议,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元。最终劳动仲裁结果为原公司胜诉,该程序员赔偿公司 18 万多。


有网友可能会问竞业限制协议要不要签?我的回答肯定是能不签就不要签,签署后主动权就掌握在公司了,员工非常被动。


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要履行,如果不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只要在员工离职时告知员工即可。


离职后,员工履行竞业限制期间,公司也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只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公司在员工离职后 3 个月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并不当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果员工在 3 个月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将很大可能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 3 个月,员工未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即未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直接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还是有可能被认定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所以提醒广大迫不得已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注意:


竞业限制协议能不签署就不要签署,签署后,是否履行或解除的权利都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非常被动。


如果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在离职时跟用人单位确认是否需要劳动者履行,如果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要拿到用人单位的书面文件,避免 3 个月内入职了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被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高额违约金。


如果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用人单位未通知是否需要履行或通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都是需要履行。


建议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都不要入职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很大可能被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还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在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前,最好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底部留言讨论!


来源:互联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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