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被家暴,她们无法离婚

大数据文摘

共 2492字,需浏览 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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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01:01

大数据文摘出品
作者:Caleb

面对家暴,我们所做的一切,真的有意义吗?

近日,根据马来西亚媒体报道,一名来自霹雳的女子在过去12年来面对丈夫长期家暴,12年间,该女子报警8次,但警方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从拉姆事件到前女记者马金瑜在线寻求帮助,再到霹雳女子,家暴从来都没有离开。


家暴发生后,有人选择默默忍受,也有人诉讼离婚,但即使是法律,面对这种定义模糊的父权制产物,真的能帮到她们吗?能帮多少?

答案可能是悲观的。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社会学与法学教授Ethan Michelson量化了河南和浙江2009至2016年近15万份离婚诉讼判决书,他写到,在中国,法院对离婚的判决原则是基于“破裂主义(breakdownism)”标准,即大部分首次离婚申请都会被驳回,即使女性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但只要男性被告拒绝离婚,法院都会认定该夫妇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从而驳回离婚申请。

论文链接:
https://www.journals.uchicago.edu/doi/abs/10.1086/705747

离婚其实早有“冷静期”


根据新华网报道,2018年全国妇联数据显示,中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平均遭受35次后才会报警。2017年的世卫组织数据显示,全球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仅有不到10%的女性报过警。

在国内,法院每年会判决50多万宗有争议的离婚诉讼,其中至少1/3涉及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这类案件通常是由女性提起,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是维持婚姻而不是解除。
 
比如,根据论文中的统计结果显示,在首次离婚申请中,河南和浙江的被驳回率分别达到了59.8%74.3%
 

在河南74,653份离婚判决中,有63,925份为首次离婚判决,其余的10,728份则是首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离婚的判决。相同情况在浙江的数据分别为81,637份、64,043份和17,594份。

即使受害者能够提供家暴证据,但这对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面对家暴历史和阴影,首次离婚申请被驳回后,女性被迫选择躲藏,但仍有部分女性选择留在家中,前者很有可能因长期离家丧失孩子抚养权、婚姻财产或土地使用权,后者往往会遭受到更进一步的暴力虐待。
 
而根据法律规定,首次申请被驳回后,她们必须等待6个月才能再次提交申请。这也在无形中延长了她们受到身体或心灵摧残的时间。
 
甚至根据部分受害者描述,当男性拒绝女性不间断分居(uninterrupted separation)的主张时,或者当女性在丰收季短暂地回家以维持农田的运作时,法官都会认为女性未能通过法定分居测试,从而驳回女性的第二次离婚申请。

法庭判决:“原告与被告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结婚后,他们有一个儿子,这证明他们在一起的生活中建立了明确的相互感情。此时原告要求离婚,但她并没有提交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真正破裂的证据。由于这个原因,法院不支持她的申诉。”

诉讼离婚仍然由男性主导


感情破裂与否需要法官法官界定,但这还不是最“魔幻”的,如果女性提出离婚申请,男性拒绝离婚,那离婚仍然是无法完成的。
 

法庭判决:“被告不愿离婚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尚未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在论文中,与上文相比,除去性别以外的任何包含变量的数据缺失的裁决,河南一审请愿的样本量略微缩小到63,276份,浙江为62,435份,如果进一步删除缺失诉讼人性别或无法推断诉讼人性别的判决,最终河南的样本量为60679份,浙江为2114份
 
当被告是否同意离婚被引入变量参与讨论时,性别差距被缩小。也就是说,在首次离婚就能成功的可能性上,性别差距的部分原因是女性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和配偶阻挠,以及相关案件会尽可能少地使用公共审判。
 
事实上,在河南样本中,男性同意占了性别差异的大部分,与缩小的性别差距同样引人注目的,是被告同意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清官为何难断家务事?


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
 
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难”为何没有在大多数法官身上体现出来。
 
论文指出,法官会驳回首次离婚申请的原因有三,一是担心女性原告捏造事实,二是因为担心审批过程会减慢结案速度,三是担心一旦批准申请,不少正处在气头上的男性会对他们实施报复

毫无疑问,的确存在不少女性对事实进行了夸张描述,但对于法官而言,相较于支持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件,他们更愿意去拒绝有法律依据的案件。换句话说,他们宁愿让女性回家继续遭受虐待或躲藏,也不愿让她们认为编造一个凄惨的故事就能帮助她们摆脱一段不幸的婚姻


相信不少人还记得2017年广西陆川傅法官被杀一事。
 
1994年,陈某惠以龙建才婚后参赌并实施家暴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时任陆川县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傅明生担任一审审判长,经审理依法判决龙建才与陈某惠离婚。随后龙建才提出上诉。1995年,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2年后,龙建才携刀来到已退休的傅明生家中,持刀朝傅明生头、颈部连续刺割数刀,致傅明生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大量失血而死亡。

类似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但反观不少网友,在以家暴为代表的各类社会案件中,他们越来越希望看到“完美受害者”,“他只是心情不好”,“她应该尝试理解”……

用简单粗暴的准则定义的“完美受害者”话语,将施害者和案件本身隐藏在了舆论之下,“受害”被错误地定义成一种行为,但也许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告诉你,受害是一种身心伤害,需要长时间的治疗。

这种“节奏”一旦被带起来,舆论的焦点变会从批评的谴责态度转变成一种纯粹的看客行为。但要知道,在所有的案件中,都不存在“完美受害者”,只有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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