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教职工有性侵记录的,不得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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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03:28
日期: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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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注意到,《入职查询意见》规定的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据最高检通报,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17-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前述《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在适用范围上,《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一、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前述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史卫忠说,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2018年10月“一号检察建议”发布近两年来,最高检先后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督导,与河北、河南、陕西等地省领导夜查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目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也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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