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百度某经理,违反“竞业协议”跳槽去字节,被罚10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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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22:54
来源 | 程序人生(ID:coder_life) 整理 | 于轩
在互联网行业中,各个公司经营的业务难免有交集。为了保护公司机密,相关员工往往需要签订竞业协议,以限制其短期内加入竞对公司。
近日,在北京法院公开的一起“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潘xx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离职员工潘xx就因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私自就职于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的字节跳动而被告上法庭。
图源:截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判决书显示,潘xx于2020年4月2日从百度自行离职。离职时,百度向其发出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明确约定了潘xx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包括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百度按约向其足额支付了6笔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潘xx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而在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间,潘xx多次将车辆停放于字节跳动公司办公区地库,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潘xx虽称出入原因为与朋友有约,拜访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根据相关条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潘xx返还百度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00元;支付百度竞业限制违约金859,200元;继续履行对百度的保密义务。
下面,一起来看一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情梳理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潘xx
当事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百度方
潘xx于2011年4月8日入职百度在线公司,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内容约定:
1.“竞争对手”指与甲方(指百度在线公司,下同)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
2.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商业秘密;
3.乙方(指潘xx,下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
4.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标准: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年 (从离职日开始向前计算)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公司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经济补偿;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在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标准为本条第3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十二分之一,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甲方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2020年4月2日,潘xx因个人原因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其工作部门为知道业务部,职务为高级经理。百度在线公司当日向潘xx送达 《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显示:……公司在此提醒您:您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您与本公司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年内,即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此期间公司将按照约定,按月向您支付人民币35,800元/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补偿金自2020年4月起于公司每月发薪日汇入您的原工资账户,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从事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加入或运营百度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若您违反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与本告知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自2020年4月至10月,百度在线公司按月向潘xx支付了税前35,800元/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潘xx认可该段时间内收到上述金额。因为其公司发现潘xx违约,为了减少损失,其公司暂停发放潘xx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其公司在仲裁庭审时当庭将潘xx的竞业限制期限减少为6个月。据此,潘xx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金、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为此,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证据:
1、邮件交寄单、邮件查询信息及《取证数据保全证书》, 邮件号码为11xxxx ,收件人为潘xx,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中航广场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2020年9月20日,该邮件签收,签收人为收发室;
2、2020年7月21日至8月7日的视频录像及相应的公证书,其中2020年7月21日视频第1分12秒,一佩戴帽子、口罩,身着白色短袖上衣、蓝色裙子的女性进入电梯间,2分57秒该人进入标有”字节跳动”的办公区,录像显示该办公区地址为北三环西路43号院,楼体标有“字节跳动”字样;7月22日、23日,一佩戴帽子、口罩,身着红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的女性出现在相同地点;7月27日、29日、8月5日至7日,均有一佩戴口罩女性进入上述地点。另外显示潘xx多次驾车停放在”字节跳动”的地库;
3、照片,显示潘xx的外貌信息;
4、百度在线公司、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内容显示四家公司的成立日期、住所地与经营范围等信息,其中四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技术服务;
5、网页截图及字节跳动公司诉讼材料,内容显示有“今日头条进军搜索引擎,挑战百度”、“今日头条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信息。
二:潘xx方
潘xx对邮件交寄单、邮件查询信息及《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收发室签收无法证明潘xx收到了,无法证明潘xx去字节跳动公司上班;对视频及公证书、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可视频里的人员系潘xx,但内容系偷拍,拍摄者身份不明;对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认可,对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不能以网上报道证明存在竞争关系;对诉讼材料的真实性认可,称与潘xx无关,看不出已经生效,也看不出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为此,潘xx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劳动合同书》,内容显示潘xx与北京万泽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缘公司) 订立了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内容显示2020年4月至12月缴费单位为万泽缘公司。
对于以上证据,百度在线公司称潘xx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系潘xx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所签订的,其真实就业情况及入职单位不在万泽缘公司。潘xx未能提交其实际工作情况的证据,仅凭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经其公司查询,万泽缘公司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行业,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并非没有竞争关系,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潘xx月工资75,000元,合同无论是否属实,竞业限制违约金并不过高。且万泽缘公司现已经营异常,无法承担潘xx高额的月工资。对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潘xx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系潘xx为逃避竞业限制义务而缴纳,且年缴费基数是229,941元,可以证明潘xx的违约金并不过高。
百度在线公司以要求潘xx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及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潘xx一次性返还百度在线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00元;
二、潘xx一次性支付百度在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44,400元;
三、潘xx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保密义务;
四、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百度提起诉讼
百度在线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潘xx:
1.支付我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88,800元;
2.返还我公司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00元;
3.支付我公司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50,000元;
4.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系国内著名的互联网公司,潘xx于2011年4月8日入职我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潘xx在我公司担任高级经理职务,在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潘xx所应当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潘xx于2020年4月2日自行辞职离开我公司,离职时被明确告知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竞业范围,我公司亦向潘xx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我公司发现潘xx已私自就职于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字节跳动公司。我公司认为,潘xx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私自到竞争公司工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给我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我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畸高的情形,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对此,被告潘xx辩称:
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百度在线公司与潘xx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涉及竞业限制的部分均为无效。《劳动合同书》 、《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约定竞业限制主体过多,限制了潘xx的择业自由。
潘xx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离职后入职万泽缘公司 ,该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潘xx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竞争性。用人单位设置提供就业信息条款加重了潘xx的责任,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视频的拍摄未经拍摄者许可,拍摄视频侵犯被拍摄者隐私,视频来源非法。视频内容也未显示潘xx进入字节跳动公司办公,不足以证明潘xx入职字节跳动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设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低,潘xx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百度在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潘xx的行为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潘xx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未证明潘xx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潘xx无需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赔偿金。
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做出判决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对方对于仲裁裁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xx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潘xx离职时,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发出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告知,并且明确约定了潘xx从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包括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和《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潘xx应在其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了解知悉其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的义务,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
百度在线公司在2020年4月2日潘xx离职后,按约向其足额支付了6笔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潘xx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潘xx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间多次将车辆停放于字节跳动公司办公区地库,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潘xx虽称出入原因为与朋友有约,拜访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潘xx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所持潘xx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潘xx应当依约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潘xx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经审查,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约定确存在过高现象,应予以酌减。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金一节,百度在线公司未就潘xx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00元;
二、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59,200元;
三、潘xx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密义务;
四、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竞业协议是门槛还是枷锁?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报道了不少因违反就业协议而支付巨额赔偿的新闻,如:《程序员离职后收到原公司 2400 元,被告违反竞业协议赔 18 万》,《常程跳槽小米,联想:已付竞业协议股权对价 500 万,须偿还》,《三年白干!程序员孙某因违反《竞业协议》赔偿腾讯 97.6 万元,返还 15.8 万元》。
除此之外,还有一则《算法工程师跳槽至B站被原公司索赔200万,法院二审判决:无需赔偿!》的新闻。在此案中,法院认为仅以经营范围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公司会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往往员工违反协议后将会赔偿数十倍的金额,甚至还会限制其离职后从事相关行业。对此,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鉴,在签协议前多咨询和思考,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最后,你对竞业协议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参考链接: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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