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管委提示:谨慎投资,勿做接盘侠
中国银保监管委,发布一则风险提示,内容围绕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风险。原文如下: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四、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上述活动打着“元宇宙”旗号,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请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风险提示中提到了围绕“元宇宙”概念衍生的 Play2Earn游戏、虚拟房地产、虚拟货币等等,这不止映射着国家一直不提倡的链游和加密货币,还有曾经被营销爆火一时,现在各平台都下掉的虚拟房产。那是不是说“元宇宙”本身就是个骗局,围绕着“元宇宙”概念的衍生品也都是骗局呢,就像有的网友评论的,“虚的就是虚的,再怎么修饰也不过镜花水月。”
其实不尽然如是,“元宇宙”概念下衍生的游戏、房地产、货币都是真实存在的,也都有其存在的价值,用这些衍生事物来拼凑未来的“元宇宙”是合理的,但包括并不限于这些游戏、房地产、货币中任何一个单项或者多项都不能代表真正完整的“元宇宙”;
当下的游戏只是未来“元宇宙”的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专家认为“元宇宙”甚至不应该以游戏的形式被大众认知,未来“元宇宙”会将是一个独立的数字世界,不能判定为是个纯粹的游戏,却也不能完全脱离Play2Earn的模式;而房地产、货币,乃至后续的车辆、服装、发型都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数字世界中必然存在事物,也是我们认知的NFT的非同质代物变形。
所以,真正应该让我们警醒的不是这些概念或者新生事物,而是包装在这些事物之前或者之后的不良用心。当遇到我们并不完全了解的高科技投资,或者任何形式的投资时,警觉如下字段:高额收益、投资周期短、不合理的哄抢购买、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因为我们需要明白,放眼全球“元宇宙”都还未能轻言实现,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而在一个未知的领域里,风险只增不减,而必然的高收益、一本万利是不合理的,也没有哪个货币一定会是一个未知世界的必然通行货币,这叫作虚上加虚。
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二点中提到的情况,法律逻辑中针对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在游戏中购买虚拟商品、装备、货币、人物形象等等的行为,是视为公平合理的自愿交易,这游戏当然也包括打着“元宇宙”旗号的游戏,这就意味着即便游戏的宣传或者收益存在不真实或者夸大,因此被法律追责,但游戏中已达成的交易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我们用金钱购买的虚拟商品的价值是无法判别的。
参考邻国《MIR 4》的事件,游戏中游戏内的货币变现功能以及游戏道具及角色的NFT(Non-fungible Token)化功能,触犯了该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不得利用游戏实施赌博行为或促使其实施其他射幸行为或放任其实施该等行为”;《游戏产业法》第32条第1款第7项“禁止将通过游戏获得的有形、无形的结果进行货币兑换或斡旋的货币兑换或以回购行为为业”。将游戏和P2E区分开来,游戏就不要涉及P2E领域,而P2E就不应当被认知为游戏,而应该作为一个行业或者经营投资方式在监管和约束下进行,也许能有可能回避掉这些欺诈或各种不合理问题。
引用一位经济学家在近期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观点就是,“如果把元宇宙虚拟币用于非法谋利意图,本质和区块链虚拟币殊途同归;元宇宙房地产炒作圈钱是新玩法,元宇宙游戏诈骗和其他诈骗没有太大区别。即便能抓住这类犯罪活动,但参与者的损失基本是无法挽回的。”
声明: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