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屡禁不止!继阿里、美团后,唯品会再碰“雷区”

雷锋网

共 2883字,需浏览 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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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18:51


中国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大潮,真的来了。

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行为,还在继续。

2021 年 2 月 8 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 300 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距离唯品会上一次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仅相隔 4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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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再次被罚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 2021 年 1 月对唯品会展开立案调查。结果表明,唯品会的确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行为表现包含三方面——

  • 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

  • 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

  • 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唯品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为 300 万元。

在处罚通知发出的不久后,唯品会也作出了回应,表示已经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将及时履行,并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整改。

唯品会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并非首次,上一次发生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两次处罚仅相隔了 40 天。

当时,一同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的还有京东、天猫等平台,原因均指向同一个——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针对于此,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平台都作出了行政处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较之下,唯品会此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从罚款金额也能看出差别——2021 年 2 月 8 日的行政处罚金额为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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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二选一”垄断,屡见不鲜

虽然唯品会此次被处罚是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据此前媒体报道,唯品会此次被调查,或与 2020 年 9 月爱库存对唯品会“二选一”的公开举报有关。

当时,爱库存发布声明称,有商家反馈,唯品会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并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据其透露,当时已有上百家品牌受“二选一”影响。

事实上,电商平台一直是存在“二选一”垄断行为的重灾地,平台间也曾进行过诉讼行为,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二选一”行为并无休止。

2019 年双十一前夕,京东曾起诉天猫“二选一”,索赔 10 亿元。当时,唯品会和拼多多也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由此,三大电商平台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联手,就“二选一”问题在司法层面上声讨天猫。

关于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事件,还不止于此,再往前回溯,京东与当当、拼多多和淘集集、京东与苏宁电器之间都曾在“二选一”问题上有过争论。

除了电商平台,外卖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也屡见不鲜;尤其在“外卖市场两大巨头”之间。

近年来,饿了么与美团曾多次被曝出“二选一”传闻,双方均有过商家实施强制选择的行为,遭到了监管部门点名。

另外,两个平台之间也出现过关于“二选一”的诉讼。2020 年 8 月,饿了么将美团告上法庭,称美团强迫商家“二选一”。

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外卖平台,平台之间的“二选一”行为,直接的伤害对象都是商户——前有格兰仕向天猫提起诉讼反抗“二选一”,后有多地商户举报饿了么、美团等外卖平台。

2020 年 7 月,因没有同意签署独家协议,浙江温州苍南县 20 户商家举报遭到了饿了么强制下线。另外,河南商丘、永城、中牟等地大量商户也曾起诉美团外卖涉嫌“二选一”行为。

不过,随着国家机构的重视和法律层面的完善,这些涉嫌“二选一”的垄断行为,将进入更为严峻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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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平台迎来反垄断大潮

前面提到,在相隔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唯品会被处罚了两次,一定程度上也彰显出国家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违反市场竞争行为的严抓严打,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严峻态度。

而这样的严厉举措,在如今的背景下,可以说是恰逢其时的。

就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作出行政处罚的前一天,也就是 2 月 7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

对于颇受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也明确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

  • 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 二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指南》发布的同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这也是自 2020 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其中意义,足以想见。

如果说,2020 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的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等举措是对互联网反垄断的预告。

那么,进入 2021 年,随着《指南》的确定,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应该要全面进入处理阶段了。

不仅如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 2021 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中国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大潮,真的来了。

参考资料:

  •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2/t20210208_325978.html

  •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102/t20210207_325971.html

  • http://www.gov.cn/xinwen/2021-02/07/content_5585764.htm

  • http://www.gov.cn/xinwen/2021-02/07/content_5585758.htm

  • http://www.100ec.cn/zt/mtelm_e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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