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你永远用不到这个网站。除了摸鱼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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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08:00
你好呀,我是歪歪。
又到周五了,来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周五不卷”环节。
这次给大家推荐一个歪师傅偶然间发现的宝藏网站:
http://rmfyalk.court.gov.cn
人民法院案例库,这里面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能发到这里面的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已经收录了 4018 篇,涵盖了刑事案例、民事案例、行政案例、国家赔偿案例、执行案例这几个方面。
歪师傅就带大家简单的使用一下这个网站。
比如,我第一个想到的关键词是:程序员。
于是我搜了一下:
呃,一个都没有。
于是我意识到,肯定是我的关键词不对。所以我换成了:软件开发。
这个搜索姿势就正确了,有相关的案例展示了出来:
再比如搜一个:劳动合同
那搜索就结果就更丰富了:
随便点开一个我们瞅一瞅:
确实是一个很经典的案例:一个员工在考核的时候绩效很差,然后用人单位想要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处写的很清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这个案例叫做什么,我再给你强调一下:
翻译翻译,什么叫做“指导作用”。
再来一个,关于“军令状”的,感觉这也是一个常见的职场套路:
最后再来一个,技术相关的:
马某某、莫某某利用爬虫获利 7w 元,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所以说,朋友们,引以为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不可不是开玩笑的。
里面还有很多各个方面的经典案例,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御、合同纠纷、邻里物业等等...
大家有时间、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翻翻。
这里有个官方编写的用户手册,可以配合食用,味道更佳:
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helper.html
最后,就像标题说的:
我希望你永远用不到这个网站。除了摸鱼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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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我是歪歪。我没进过一线大厂,没创过业,也没写过书,更不是技术专家,所以也没有什么亮眼的title。
当年高考,随缘调剂到了某二本院校计算机专业。纯属误打误撞,进入程序员的行列,之后开始了运气爆棚的程序员之路。
说起程序员之路还是有点意思,可以点击蓝字,查看我的程序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