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巨头「大华股份」员工受贿130万获刑,产品致动车运行中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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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08:51

报道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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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杭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华股份在员工受贿130万指定独家供应商,但因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到运行列车出现失火事故,造成重大事故一案的判决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杨某、易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108刑初186号)中,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沈阳铁路局的项目,联系大华股份作为供应商,称需要采购车载监控设备用于沈阳铁路局项目。担任大华股份大客户销售经理的杨某和技术负责人孔某在确认大华股份不生产该设备后,协商从外部导入该设备。

杨某利用参与该项目及推荐供应商的职务便利,帮助易某某成为大华股份该项目的独家供应商,并在产品设计、文件准备、付款等多方面对易某某予以帮助。

易某某从深圳羿龙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设备,以北京富视公司名义实施该项目并获利385万余元,并多次向杨某贿送钱款共计130万元。

2017年,沈阳铁路局动车组发生车载监控设备失火事故,系易某某提供的监控设备。

2018年3、4月,大华股份开始内部调查杨某。同年5月11日,杨某转给易某某1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并扣押黑色苹果X手机1部、白色苹果7手机1部;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易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易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违法所得1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的《杨某、易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浙01刑终395号)显示,原审被告人杨某、易某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杨某辩称,其没有帮助易某某成为大华股份独家供应商;自己属于销售部,易某某的业务属于采购部。杨某还表示,自己不是管理人员,没有职务便利;易某某转账给自己的钱是合作三维地图和房车项目的款项。

2018年5月,杨某向易某某还款11万元;杨某和其辩护人表示这笔是借款,没有职务便利,没有受贿行为。易某某同样在证词中表示,130万元全是借款,且杨某已归还11万元。

易某某方面还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证明监控设备失火是人为破坏,而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及三维地图和房车项目真实存在。因此,易某某方面请求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易某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并且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易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易某明之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前,大华股份公司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员工表示,2017年7月,大华股份发现车载监控一体机和电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多起自燃、着火现象,公司委托赛宝实验室对产品进行了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

根据检验报告显示,证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大华股份送检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组27个电池和33个电池组,检验结果为电池容量测试、重物冲击、充电电流控制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辽宁奇辉沈阳分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称,这些监控设备发生了两起在运行的列车上的火灾事故,在铁路行业是十分严重的客运公共交通事故,并且这些监控设备故障率很高,于是公司和大华股份协商,全部退了货。案发后自己才知道这些监控设备是大化股份合作伙伴生产的。

北京富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称,自己公司做安防业务,主要做海康的产品,易某某是公司的监事,操作了大互粉和沈阳铁路车载监控一体机项目,项目货款1700多万,公司因此获利400多万,自己留了30万元,剩下的370万元都转给了易某某。

对于双方之间的私下交往,杨某和易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有着以下交流内容:

2016年3月29日-4月25日:

易:给你们的价格不到1000。他们不会找别家询?

杨:我就推荐了你一家,跟公司说你的经验非常丰富,我以前做集成商的时候定制过。

标底已经按照你给的参数做完啦。

明天发标书,围标厂家也找完了。

等你回信,我写好标底,把海康办了。

大华股份员工获刑6年 行贿方获刑2年2个月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两人提起上诉。

杨某方面辩称,其推荐易某某和富视东方公司的行为,是正常的、普遍的商业行为,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违反大华股份规章制度,后期富视东方公司是通过大华股份正规业务流程考核才正式成为供应商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主观上没有为易某某谋取利益、损害大华股份利益的动机和故意。

易某某则自称,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免费为大华股份提供无偿的产品研发设计、开模打样、功能验证、前期送检等工作,帮助大华股份获得沈阳铁路局订单,而大华股份没有进行项目招标,且大华股份自始未将富视东方公司作为供应商,其一方接洽并参与该项目并非因杨柳有意帮助。原判以假定案涉产品不合格认定易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动机,却只字不提产品发生事故的原因,甚至回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被人为破坏的事实。

法院二审后认为,案涉车载监控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产品质量,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存在原判以假定案涉产品不合格认定易文明犯罪动机的问题。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两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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