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共 1191字,需浏览 3分钟

 ·

2021-07-03 15:39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






一、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和学生的权力及其保护

  • 教师的权力

教育教学权: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力
学术研究权: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科学研究;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等。
指导评价权:教师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教师所做的评价必须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
报酬待遇权: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教师必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公平对待学生,不歧视个别学生;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必须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教师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履行该项义务仅限于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
提高水平: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 学生的基本权力


    1.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力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不愿或不便向他人公开或不愿、不便为他人所悉知的私人信息进行支配的权力。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罚站时间过长,抄书600遍等。

    2.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以某种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力的物质基础。
继承权/受赠权
知识产权:个人或集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权。
 3. 受教育权
参与教育教学权: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实验、考试等活动;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力。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申诉——教育行政部门;起诉——法院。
法定其他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往期推荐
01

中学课程(二)

02

教育基础知识与基本原理(七)

03

中学课程(四)






点个“在看”不失联
浏览 2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