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户人家被人泼5次大便,竟倒给那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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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2:44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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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5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自己现在身体不好是因十几年前与被害人郭某甲一起打麻将时发生纠纷被郭某甲殴打引起为由,共七次到郭某甲位于乐清市的家里寻衅滋事,其中有五次抛洒大便、二次堵钥匙孔、二次划破电瓶车配件


2020年8月25日,郭某甲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达成民事调解,郭某甲出于同情善意给了何某某4500元钱,并表示对何某某予以谅解。


网络配图


被不起诉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54年,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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