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翻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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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01:37










这两天,喜欢罗翔老师的粉丝们惊奇地发现,他那个拥有250万粉丝的微博,其全部内容一夜之间被清空了!

 

一位评论者写道:毫无征兆的,罗翔突然再一次成为了众矢之的,一众大V领着他们大量“睿智”的读者把罗翔彻底赶出了微博。


评论者说,罗翔退出微博像极了也曾被多次造谣的张文宏医生,而针对张医生的那些谣言对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

但是他们不会反击,因为道德和人格教会他们不去计较个人得失,于是就有了被贬的李医生、被举报的韩红、被攻击的张文宏。


还有现在的罗翔……

罗翔是谁?

他就是那个将刑法案例变成一则则有趣的段子,让枯燥、高冷的法律形象碎了一地的人;


这个中年男子就是罗翔,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受欢迎的法考老师。

 

他是b站的顶流之一,全网拥有几千万粉丝。入驻微博刚半年,就遭受种种莫名其妙的误会、攻击,不得不停更微博;


这一次,又被迫清空全部微博内容。

 


罗翔老师因有趣而闻名,但听课的人都知道,他讲的内容绝不仅仅只是“有趣”——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后,其实是由理性、高尚的法律精神所支撑,有些地方甚至能让人感觉到某种人性的光辉。



▌我们为什么要替罪大恶极的人辩护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律师为那些被舆论定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然后被喷的狗血淋头,黑心律师,只看钱,没良心等等词被甩了一身。


如果有人还为这些律师辩护,必然招致:“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等等痛骂。


确实,从朴素的正义观来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该骂。但:“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



你说自己是清白的,没人相信。你说你是被冤枉的,舆论不这么说。这种时候,你怎么办?


你需要一个律师,捍卫你属于当事人的权益。


但并不代表律师就会成为当事人的一条狗,律师真正的使命和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辩护律师,这是民意,当民意达到一个量级,也可以叫它民主。


民意固然重要,民主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把民主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


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


这就是法。


▌如何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这里讲一个案子。


1980年代的一个冬天,冰天雪地的。一个妇女干部骑着车在荒郊野外,碰到歹徒要强暴她。


这个女性反抗的可能非常小,只能假装就范,她找了一个极其为歹徒考虑的借口:“大哥,这个地方不平坦。”


歹徒觉得他说的有道理,于是两个人找到了一个平坦的冰面。歹徒很开心,开始脱衣服。然而就在他被衣服遮住了双眼的时候,这个女性一把把他推进了粪坑。


出于一个人基本的求生欲望,这位歹徒往上爬,他爬一次,妇女踩一脚,这叫第一滴血;爬两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帽子戏法;爬第三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梅花三弄。


最后,歹徒淹死在了粪坑里。


请问,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人说,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脚是防卫过当。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要区分这两个概念,必须采取事前一般人标准,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也就是说把自己代入进去,以当时的情况进行判定,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用上帝视角的态度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按照这个标准,请问:如果你是这个妇女,你踩不踩?踩!砸不砸?砸!这就是一般人。


但很多普通人甚至法官,出于人性的弱点,可能是不自知的怜悯或冷漠,会在评判一个案件时会过于苛求防卫人冷静和理性。


在涞源反杀案中,歹徒王磊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磊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结果,涞源县公安局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将小姑娘的父母羁押在看守所。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就是典型的事后理性人的态度,不顾王某拿着凶器闯入民宅全家丧命的可能,冷血地要求防卫人理性对待行凶者。

我们的人性本就愚蠢,其中有试图帮助别人,怜悯别人的天使,也有审判别人,攻击别人的恶魔,可怕的是,我们有时是不自知的。


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那些人性中丑恶的怜悯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为何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酷刑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非常残忍的强奸幼女案。在这些案子里,很多舆论都倾向于严惩凶徒,要求给凶徒施以酷刑。


但罗翔老师却持不同意见。他引用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为什么要惩罚一个人,因为他犯罪了。但是如何来惩罚他?要把他当作人来惩罚。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固然解气,但是它把人当成了工具,是把人给物化了。


比如提倡给性犯罪者进行物理阉割,其实就没有把他们当人,而是当做了可随意拆卸的物件。


所以,很多国家都提倡实施化学阉割——既把性犯罪者当人,又达到阉割他们的目的。通过一组药物控制法,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最重要的是,它是可逆和可恢复的。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已经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罚犯罪分子,不是把他当作畜生来惩罚, 而是把他当作人来实施惩戒。法的威慑力,不在惩罚有多残酷,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小三还要精神损失费,还要不要脸了”,这是很多人下意识的第一反应。


如果小三还怀孕了,可能还会更加义愤填膺:“怀孕了又怎么样,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个孩子也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帮凶!”


那么,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在法律上,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基础依然索要损失费,这自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自己存在这种权利基础,那就属于假想的权利行使(假想正当化)。


比如“小三”以怀孕为由向男方主张赔偿,这在道德上可以认可或容忍,值得宽恕,那就可以排除犯罪。


这样的结论其实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但这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应尊重民众的情感,但也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罗翔老师讲的很多案子,其实非常“毁三观”,但这也是他要普法的目的所在。


每个人都有朴素的正义和道德感,因此一旦遇到让我们非常愤怒的案件,就会完全忘记什么是法,做出很多违背法律精神的判断。


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日常的方方面面。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人人都应该了解法律。


罗翔老师这种“单口相声”似的普法,在普通人和普法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即使法律扫盲,其实也是公民启蒙。


我相信,那些被启蒙的人,就是一束光。如果一个人能够成为一束光,他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那个人自己也能被照亮。


只要法制精神和法制意识的光芒,能照亮更多阴暗角落,那么,包括罗翔老师在内的所有普法者做的这一切就都是有意义的。就像他自己在B站发布第一个视频时,引用牛顿的那句话一样——


“也许我只是一个在海滩拾贝的拾贝者,想借助这个平台能够让同学们看到海边那些贝壳的美丽,更重要的不是炫耀我手中的贝壳,而是希望同学们能看到贝壳后面的大海是那么广袤和美丽。”


很多人喜欢罗翔,可能是因其喜感的口音,搞笑的例证;但在我看来,他最大的价值在于多年的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不仅有知识,更有智识,以及高尚的法律精神……

 

其背后,是他那满足人们对有力量的通识教育的想像。在那些荒诞却真实的案件逗笑人的同时,夹带出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理想主义的呼唤。


这些,其实都缘于他是个非常喜欢读书、善于读书的人。他曾谆谆告诫莘莘学子,只有读书,才能坦然接受命运,接受自己的失败。


他说:“一个人真正的成功不是在他辉煌的时候有多么风光,而在于你挫折的时候,你低迷的时候,你是不是依然有勇气继续前行,去面对人生的大风大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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