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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干货,第一时间送达
本文转载自:募格学术 | 来源:黑龙江日报、大兴安岭政务公众号
近日,大兴安岭地区出台《关于开展“兴安英才”行动计划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配套出台《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企业家人才队伍激励培育办法》等8个实施办法,着力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1+N”人才政策体系,着眼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创业、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人才保障推出了18项举措,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前来创新创业,助力地区改革和转型发展。在拓宽引才“绿色通道”方面,大兴安岭积极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人才。明确边境地区和紧缺专业岗位可按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对于特别急需招不到人员及仍需放宽学历、年龄等相关条件的岗位,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在人才待遇方面,引进的人才最高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自工作之日起连续3年最高给予每月生活补贴1500元,并通过政府配置住房、提供人才公寓和补贴租金等3种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帮助协调解决配偶、随迁家属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解除人才创新创业后顾之忧。大兴安岭还规定,地、县两级每年分别按需安置具有本地区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400名。积极推动各类人才评选,评选首席专家20名,评选“兴安名医、名护士”50人,评选“兴安名师、名校长、名班任”55名,评选“兴安工匠”20名。对引进的人才在职称评聘、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对特别优秀的可根据需要破格提拔使用,为人才成长创造优良发展环境。据了解,为使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可持续,大兴安岭确定总体目标:利用3至5年时间,实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等措施更加完善,转型产业人才、青年人才队伍规模逐年壮大;人才资源总量正向增长;人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大兴安岭实行人才工作“一把手”工程,实行书记、专员双组长制度,对“绿色通道”引进和选调生等重点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采取“一对一”跟踪服务等灵活方式,助推人才成长。设立人才首席服务员制度,提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保姆式”服务。地、县两级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地级不少于1000万元,县级不少于200万元,确保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为政策“含金量”落实落靠提供了保障。以下为具体的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结构,完善引进人才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是指从省内外引进,与我区事业单位签订最低5年服务期协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兴安助企”引进人才,是指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重点企业工作,落实事业周转编制的人才。“大学生回归工程”,是指利用5年时间,每年安置一批大兴安岭籍高校毕业生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吸引本地人才回乡就业,助力林区快速发展。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引进人才工作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地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引进人才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身体健康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地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育、卫生急需紧缺专业放宽至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二)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不到人员的专业,地直事业单位岗位学历要求放宽至全日制本科;边境县(市)的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要求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特别急需且招不到人员及仍需放宽学历、年龄等相关条件的岗位,上报地区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四)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引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地直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需求计划,按管理权限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地委组织部、地委编办、地区人社局根据地直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地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报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当地“绿色通道”引进人才需求计划,经当地党委、政府审批,编制县(市)、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二)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地、县两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大兴安岭日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三)报名。组织用人单位通过现场招聘、网络平台招聘等方式报名。(四)面试。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面试办法,择优选择。(五)审档。通过面试人员,由地、县两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档。(六)体检、考察。对审档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体检、考察。第七条 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地区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最低5年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安排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第九条 畅通晋升渠道,对符合条件且表现优秀、具有一定管理岗位经验,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对引进的其他人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根据需要破格提拔使用。第十条 补助补贴。引进人才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有关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补贴。(一)我区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并在我区工作5年及以上的,按学历层次给予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补助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补助6万元;教育卫生领域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补助3万元。(二)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一线就业的,所在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不少于3万元。(三)我区引进人才,按学历层次给予3年的生活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教育卫生领域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在当地没有住房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当地政府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给予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引进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一)租房补贴。引进人才以租赁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的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二)入住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当地人才公寓,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三)政府配置住房。引进人才可入住政府配置的住房,政府减免住房租金,水电、取暖、物业等费用自理。服务期满5年的,该房屋产权按相关规定过户给入住的引进人才,归个人所有。配置住房标准为博士研究生7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60平方米、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配偶及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对于有编制人员,本着人员身份不变、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对于没有编制人员按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妥善安置。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待遇。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按照本人意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幼儿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中考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第十四条 职称评聘待遇。我区引进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引进人才服务保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属同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或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一)“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重点企业及所需专业岗位由行业系统确定,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入地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三)“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除享受“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相应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待遇。1.落实地区事业人才周转编制,实行“双薪制”。连续5年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根据工作年限,按规定晋升;企业与人才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企业根据市场薪资标准及人才业绩贡献发放工资及奖励。2.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如人才仍愿留在企业工作,继续保留事业编制,停发事业工资,待退休时,可自主选择在事业单位或企业退休;如不愿留在企业工作,结合所学专业和事业单位需要重新安排工作。(一)地、县(市、区、国企)两级每年分别按需求安置年龄35周岁及以下大兴安岭籍高校毕业生100名左右、300名左右。(二)“大学生回归工程”需求计划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编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入《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三)地直事业单位岗位要求大兴安岭籍且第二批次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县(市)、区事业单位及国企岗位要求大兴安岭籍且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四)“大学生回归工程”招聘工作按直接安置或考试择优安置两种方式办理。1.直接安置。当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超过安置岗位数时,比照“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程序办理。2.考试择优安置。当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安置岗位数时,比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办理。(五)“大学生回归工程”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办法第五章服务保障待遇。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为建立改善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建设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切实改变我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单一、聘任难等突出问题,创新人才评聘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我区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如从事的专业岗位变化,并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二、优化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条件,各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审标准基础上,可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考试);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按现有职称(技术等级)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三、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管理模式,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累计从事本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业绩,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在当地得到业内普遍认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也可按程序申报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四、调整我区教师系列职称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将原地直的2:4:4,县(市)、区的1:3:6,乡镇的0.5:3:6.5比例统一调整为3:4:3,优化教师队伍职称岗位结构,解决教育系列职称高中级岗位比例偏低问题,提高教师队伍工作积极性。五、我区各级医院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六、对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直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学历专业限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地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并被聘在岗5年及以上、年龄46岁及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也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申报相应职称。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氛围,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人才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专家”,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突出,长期工作在一线,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独树一帜,引领本行业或领域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唯一独创性的专家骨干。第三条 “首席专家”每届任期3年,每届选拔“首席专家”不超过20名。届满后,符合条件人员可继续参与推荐评选,不受次数限制。第五条 我区“首席专家”的选拔培养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首席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首席专家”的选拔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 (一)具备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资格;(二)具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要技术革新,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发明专利的主要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有重要的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在社会或学术界发表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著作或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四)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五)在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营林育林、林下经济等领域,在省级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课题研究中取得较大成绩,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七)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等工作,多次成功诊治疑难杂症,或在急难险重的卫生防疫任务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医疗卫生人员;(八)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九)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领军人物,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十)在信息、金融、经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作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第七条 选拔采取个人自荐、行业推荐的方式,报地区人社局审核。 (三)申报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一)地区人社局组织成立“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初评工作。(二)评审委员会对地区人社局提交的“首席专家”评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察人选。(三)地区人社局对拟入选的“首席专家”进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无异议后进行公示。第十条 将“首席专家”纳入高层次人才库。“首席专家”任期内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颁发“首席专家”奖牌。制作1部专题片,每届组织1次专家疗养休假。所需经费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一)客观公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作出准确的评价。(二)注重实绩,是指重点考察被考核人通过努力为社会作出的劳动成果,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三)民主公开,是指通过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公开对“首席专家”进行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一)建立“首席专家”档案,对考核期内的“首席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地区人社局备案。(二)建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考核工作由地区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组对“首席专家”完成任务进行评估,撰写评语,确定考核等次。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地区人社局备案,并停发津贴,不再按“首席专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