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究还是开始敲打BAT了.....阿里张勇表态:将积极响应国家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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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05:51
资料来源:虎嗅、雷锋网、知乎等
物联网智库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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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随着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挂出的一纸公告,国内互联网行业发展或许真的要划出一道分水岭。
2012年“互联网+”概念被提出并纳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后,国内互联网行业迎来了加速繁荣的黄金时代。
时至今日,互联网派系早已泾渭分明,腾讯、阿里更是被捧上“宗师”级地位。据南方周末统计,腾讯和阿里巴巴在过往12年的时间里,各自通过投资并购的企业多达763和549家,不少明星创业企业都以背上阿里系或腾讯系的名头作为光环,叱咤资本市场。
然而,11月10日,随着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挂出的一纸公告,国内互联网行业发展或许真的要划出一道分水岭了。
在全球互联网发展进入平台经济阶段的当下,《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特此明确,将平台定义为“互联网平台”,显然有想要结束国内互联网行业“野蛮生长”的决心。这就好比法律制定者在一片了无人迹、遵循自然规律的荒野中突然立了一块牌子,上书“严禁捕捉野生动物,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以示互联网领域并非法外之地。
而在公告面世当天,互联网行业也集体震荡,包括阿里、京东、美团等在内的国内互联网巨头股价齐齐“一泻千里”。
显而易见,国内互联网行业在受惠于宽松的市场监管获得长足发展后,终于要迎来“强监管”时代。
强监管时代来临,剑指互联网
2020年1月2日起,已跨越12载岁月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起修订,在其官网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新增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并针对性地列明相关标准和适用规程。
而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十个月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一次出手,针对互联网领域“平台经济”,发布了《反垄断指南》,进一步对互联网平台做了界定,同时结合个案更加详细具体地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做了分析和规定。
其实早在此前,反垄断法要不要介入互联网平台监管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持反对观点的主张是,互联网竞争是一种基于创新的动态竞争,互联网平台的天然属性就是“大”,大平台往往也面临着多重竞争约束,尤其是创新带来的影响,因而也没有任何一个平台能够处于“垄断”状态。
但另一方面,“动态竞争”的观点在实际情况中并非能够完全立得住脚。在互联网发展起步的初期阶段,行业竞争参差不齐,各具优势,都在凭借创新技术和业务模式争取市场竞争力,这种说法无可厚非。但如果一旦譬如今天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在互联网覆盖的某一行业中,如社交、外卖、线上打车等行业长期处于稳定的“一家独大”局面时,显然再强加以“动态竞争”的帽子就略显苍白了。
而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十余年实践中,基于国内互联网发展程度的事实,政府监管部门长期对互联网领域往往也执法较少,并采取“审慎包容”的监管原则。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十年前最高法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判决。根据二审判决,最高法不仅在该案中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业务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为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与社交网络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树立了极高的举证义务和难以逾越的举证难度。
该案件在2017年3月9日被最高法列为“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以类似判例的形式进行判定,相当于给腾讯和行业打了一剂“反垄断疫苗”。
图片来源:澎湃
而根据统计,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部门从未对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携程、滴滴、京东、美团等VIE架构国内互联网巨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公开批准,或因未事先申报而执行行政处罚,而多起互联网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也或未获立案或无调查结果。
天下苦“垄断”久矣,无论是B还是C
关于“垄断”的案例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但以往可能在国外的案例较多。比如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世界级互联网巨擘FAAMG(Facebook、苹果、亚马逊、微软、谷歌)。
而就在国内《反垄断指南》公布的同日,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就以谷歌涉嫌滥用其Play Store的主导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推广其支付服务,宣布已对其展开反垄断调查;而跨越7个时区左右的欧洲同样于当日做出了反应,欧盟委员会也宣布已对亚马逊在其平台上使用独立商家的非公开商业数据行为发出“异议声明”,并对亚马逊在物流与配送领域的“自我优待”行为展开了第二次反垄断调查。
根据南都反垄断课题组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自2017年-2020年8月10日间,Facebook、苹果、亚马逊、谷歌领衔的四大互联网巨头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了17个国家和地区,共计84起反垄断调查及纠纷。而以坚决强硬派著称的欧盟,更是已向谷歌开出了80多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其中就包括2018年4月创纪录的43.4亿欧元罚款。可见各个国家保护自家互联网产业环境健康良好发展的决心之坚韧。
那为什么各国政府监管部门会如此忌惮“垄断”呢?不妨回到国内一则案例。2010年,腾讯与奇虎360“3Q大战”期间,腾讯迫使用户“二选一”仅仅持续1天左右时间,奇虎就损失了10%的用户,而腾讯同期的活跃用户数量却只减少了1%,这样的用户流失比,堪称典型。
而在《反垄断指南》发布的前四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还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包括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目的就是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隐形不正当竞争,扼杀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套路。
反垄断之风已起,巨头们该做好榜样力量
马云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曾表示,“全球很多监管部门监管到后来,变成了自己没有风险,自己部门没有风险,但是整个经济有风险,整个经济不发展的风险。未来的比赛是创新的比赛,不仅仅是监管技能的比赛。”
站在创新的辩证思维的角度来看,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但从世界互联网发展的态势来看,至少“反垄断”将成为2020年互联网发展的一个关键节点,尤其对于中国国内的互联网领域发展而言。创新必须要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再反过来滋养环境的良好循环。
图片来源:云栖社区
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在“数字经济和科技抗疫”主论坛上表示:“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领先全球,得益于政府鼓励发展和创新的各种政策,得益于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阿里将积极学习和响应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对自身更高地要求,建设更健康的平台经济,为‘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建设贡献绵薄之力。监管让平台型企业不仅能够自身发展好,同时能够服务于整个社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多百花齐放的创新。这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应该是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自我要求。”
而站在长远角度,中国市场互联网领域仍旧拥有巨大市场体量,云领域、人工智能等也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当然也需要通过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来激励创新,让寡头企业之外的锐意进取的创新企业都能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一方面造福于中国消费者和中国经济转型,另一方面创造百花齐放的市场活力,打造更多世界级品牌。
资料来源:
1.《早该敲打敲打BAT这些巨头了?》,虎嗅APP
2.《中美巨头瑟瑟发抖!全球掀起互联网反垄断大潮》,雷锋网
3.《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澎湃
4.《迎接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的“强监管”时代》
5.《回眸:接种了“反垄断疫苗”的互联网巨头:评腾讯1分钱中标案》,知乎-绍耕
6.《反垄断十二年探路, 终于反到互联网》,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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