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这名员工的N+1飞了,离职带走公司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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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07:58
插一个题外话,该案件一审不对外公开,但二审发生了奇迹,全部公开了!
王楠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滴滴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王x使用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的U盘进行工作,公司未对该U盘进行加密是公司的责任,且滴滴支付公司员工均有使用未经加密U盘或者个人U盘进行工作的事实。
3.王x并不存在《高压线政策》。并未侵占、盗用公司资产,在离开滴滴支付公司后,并未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事项,U盘中的资料对我毫无意义,所以主观上显然不存在故意侵占或者盗用。将U盘交回后,滴滴支付公司已经将其中的文件进行了改动。
二、关于加班工资一节。
提交滴滴支付公司系统截图及钉钉截图,数据均系滴滴支付公司系统显示,证据不存在虚假问题。加班要提交申请并获批,显属滴滴支付公司对加班条款的自我解释,加班应当以具体工作时间,工作打卡记录为准,不能以获得批准为前提,加班是自然行为,申请不是加班的必要条件。滴滴支付公司员工普遍存在加班不申请的情况,加班提交申请显然违背所有工作的正常程序。
滴滴支付不同意王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王x在2019年10月22日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用个人U盘拷贝了滴滴支付公司数据,严重违反了与滴滴支付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高压线政策的规定,滴滴支付公司依法解除王楠的劳动合同。
王x对于滴滴支付公司的规定是知情的,滴滴支付公司在相关协议和邮件中向王x告知了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签收地址,王x有条件去学习规章制度,违反的话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滴滴支付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滴滴支付公司对保密和信息安全进行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滴滴支付公司对信息安全泄密行为是无法容忍的。
双方劳动合同中写明,加班需要个人提起审批,滴滴支付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个人主动加班未审批不属于加班行为。王x加班证据的来源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是真实的证据,也不属于滴滴支付公司安排的加班行为,属于王x对工作进行的沟通,不认可王x的加班行为,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认定事实:
滴滴支付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王x于2018年3月6日入职嘀嘀无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经王x、嘀嘀无限公司及滴滴支付公司协商一致,将其劳动关系自嘀嘀无限公司转移至滴滴支付公司。
2019年10月22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楠出具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为滴滴支付公司、乙方为王x···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92874元···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王x于2019年10月22日在该协议乙方签字确认处签字,滴滴支付公司未在签字确认处签章。
为此王x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对话录音,为王x与滴滴支付公司刘某、高某1、高某2等人的录音,内容显示王x与谈话对方就绩效考核结果、王x离职事宜进行了沟通;
2.王x与人力资源部高某1、张某的D-chat截图,内容显示双方就王x变更工作岗位、签署协议事宜进行了沟通;
3.派出所接报案回执,内容显示上地派出所于2019年11月9日向王x出具了接报案回执;
4.王x与人力资源部张某于2019年10月24日的D-chat截图,内容显示有如下对话:
王x:可以,那我这边不离职了,配合公司设备检测。不同意与公司协商主动离职,把所有事情解释清楚···;
5.王x与张某于2029年10月28日的D-chat记录显示有如下对话:
王x:张某,你好,我确认下11月30日之前我是否到公司,电脑已经被收走了,公司发放的U盘也被收走了,我是否需要到公司上班?之前员工关怀的同事说不用去公司,等结果,请确认下,谢谢。
张某:王x,你好!请你还是正常递交年假,完成年假清理。如需要你返回公司,公司会电话/D-chat通知你。谢谢!
王x:张某,你好!我已签署协商离职协议,正如之前沟通,11月30日是我办理离职日期,公司按照协议赔偿,年假我会在此之前按照协议约定清理。我已经配合公司调查反馈,且在现场跟高某1和HR关怀组确认过电脑和公司U盘已交到公司,目前不用到公司上班,如有问题可以与高某1确认,如需我再返回公司,请及时通知,谢谢,签署的赔偿协议流程请你协调,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
6.王x与刘某某的D-chat记录显示:
王x:你好,我的最后离职时间是几月几号?与公司协商离职的协议什么时候返还给我。刘某某:抱歉哈,您的离职日还没到,等待后续通知就行。”另显示双方就王x工卡问题进行过沟通;
7.王x与蔡某的录音,内容显示双方就王x绩效评分、休年假以及使用U盘拷贝文件事宜进行了沟通;
8.王x与坚锐、黄某某、刘某1、张某、葛某的录音,内容显示各方就王x使用U盘拷贝数据是否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发生了争执;
9.滴滴支付公司、嘀嘀无限公司与王x分别签署的《保密、知识产权归属、反商业贿赂及禁止招揽协议书》
滴滴支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公司不存在诱导逼迫王x离职的行为,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沟通和接洽,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为此滴滴支付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王x与滴滴支付公司白某某、葛某、吴某、高某1、刘某2等的谈话内容,内容显示各方就王x使用U盘拷贝文件资料事宜进行了沟通、争执,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对话中,最初王x告知白某某其拷贝后将U盘放在工位的抽屉未带出公司,十点左右从抽屉拿给公司。后葛某对U盘的修改时间提出质疑“我想问一下,如果U盘没有带出,为什么修改时间是昨天下午11点或10点43分?”,紧接着对王x是否将U盘带出公司提出质疑后,王x才承认其头一天将U盘带回家。
而且在录像中,白某某、葛某、刘某2与王x还有如下几段对话:
白某某:“所以我们会问您,同学为什么您把这么大量的文档,包括这么多手机号,总共有近1000条。本身这几年,对于咱们互联网行业,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整体的商业秘密,监测的是比较严格的,包括咱们公司自己本身的监管。然后我们也在对于员工的要求上,无论是出于交接,还是出于自己的学习,拷贝了这么多、大量的数据,其实是不符合公司对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的。如果您想学习,或者想做其他事情,如果不拷贝C4级的数据,是不会进行预警的。您毕竟也是做产品的,您很了解这个事情”。
王x答复“嗯”;
白某某:“是这样的同学,这个表单上是我们系统预警到的文件名称。虽然有二十多页,但您大概看一下,就是这个里面,讲实话我们也考虑到您工作的行业和本身的文件内容,那么有一部分我们打开看了是包含咱们这些信息级数据的。所以昨天晚上紧急地把您叫回来了。”
白某某:“我们本身流程也是这样的,优先把C4、C3的数据删除,关于一些名称不太确认的,需要打开看。如果是您个人的就会保留,这个没问题”。
王x:“这个我没有拷贝啊”。
葛某边展示电脑边说:“不是,这在你U盘里的。在你U盘里的。”
王x:“啊?是吗?”
葛某:“是你U盘里的”。
王x:“那你可以删除啊”;
白某某:“您当时是想做一个文件的备份是吗?”
王x答复“不是文件备份,是我个人的资料,学习还有工作的这个资料,就是产品设计的”。
白某某:“所以您当时没有意识到我拷贝了部分公司相对来说比较保密的数据”。
王x答复“对。像其他什么司机的这些数据,我是从来都没有拷贝的···”。
白某某:“但其实,其中这一部分文件是我们所关注的,那它恰好就在U盘上,才有了系统当中的预警”;
王x:“我是不会动这个C4级的数据的。司机的数据我也没有拷贝的,这个事我很清楚。”
白某某:“你1000多份文件都在这边,唯独少了几份。这个完全不是说技术上我们不能看到的”。
王x:“你们可以查呀,我就是没有拷贝,我很清楚这些数据不能拷贝的。我拷贝的全都是我自己学习的一些产品的资料呀,那这些文件也都在呀。司机数据是运营活动的时候获得了,我就下载看了一下也没有外传啊。”
白某某:“那您昨晚是对U盘做了操作了是吗?”
王x:“我昨晚是查看了资料了”;
王x:“对所以我从工作到现在我没有拷贝过公司的资料,只有在HR跟我谈离职的时候我才拷贝了自己的产品设计,我不知道我自己的产品设计是属于公司的资产,这个我觉得我···”。
刘某2:“这涉及到公司的数据,这不仅仅是文档的问题。你看都是公司的机密数据啊,对吧。单量,这是公司最在意的东西了,还有人员的名册单啊之类的”。
王x:“像运营啊、支付的这些数据,在培训的时候发给大家的。这也不是我单独要拷贝的”。
刘某2:“这也是发给公司内部人员的”。
王x:“那我也是公司内部人员啊”。
刘某2:“对,但是你带走,这个动作是不可以的,对吧?你放在公司的电脑上没有问题。然后拷贝到第三方,不管是线上的,还是线下的,这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9.情况说明,内容显示王楠手写其身份证号、岗位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等信息,事实经过显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一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滴滴支付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从制度依据看,一方面滴滴支付公司规章制度对个人使用U盘拷贝资料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滴滴支付公司及关联公司作为网约车行业和支付行业的企业,根据行业监管要求,负有极高的保密义务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故相关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
其次,从事实依据看,王x亲手所写的情况说明载明了王x于2019年10月22日使用公司活动发放的纪念U盘拷贝了其工作电脑桌面的文件。王x主张使用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的U盘进行工作,滴滴支付公司未对该U盘进行加密是滴滴支付公司的责任,且公司员工均有使用未经加密U盘或者个人U盘进行工作的事实,即使该U盘认定系王楠的私人物品,王x在工作期间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系统从未报警提示,滴滴支付公司并未因使用此U盘向王x本人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王x签收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应当知晓不得拷贝公司数据的相关规定,且通过王x与风控合规部谈话录像内容显示其了解不能拷贝C4级的数据,滴滴支付公司员工表示不拷贝C4级的数据,系统不会进行预警。因此王x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U盘拷贝的具体数据,王x虽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主张其交回U盘后滴滴支付公司对文件进行了改动,但其不申请鉴定,亦知晓不申请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再结合王x与风控合规部谈话录像,在王x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滴滴支付公司所持的王x拷贝过鉴定意见书中数据的主张予以采信,其中很多数据并非王x所称的其个人资料。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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