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变态!温州女子家中洗澡,被邻居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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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6 01:42
来源:瑞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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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
202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小花(化名)在家冲澡,偶然转头后惊恐尖叫:透气窗外,邻居朱某拿着手机在偷拍她。
小花当即报警,朱某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此后,小花出现紧张、心慌、失眠等症状,有时甚至要通过自残冷静情绪。
经医院诊断,小花患上焦虑症,需要药物治疗及长期心理咨询。由于花费较大,小花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遭遇偷窥的心理阴影若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影响生活。了解到小花经济能力较差,无力负担心理咨询相关费用后,经办法官立即与当地妇联组织联系,一名热心的心理咨询师表示愿意免费定期给小花做心理辅导。
因该案涉及隐私,瑞安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却未到庭参加庭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化解矛盾纠纷,经办法官在开完庭后上门找到朱某。
朱某表示自己是初犯,已被行政拘留,脸面丢尽,不愿再行民事赔偿。经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析法释理,朱某最终同意赔偿小花的损失,扣除前述的免费心理咨询外,共计两万余元。
当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朱某将款项通过法院交给小花,并赔礼道歉。
据悉,新实施的《民法典》设专章明确隐私权的含义并列举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别,将零散、碎片的条文整合并具体化,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维护群众特别是妇女的人身权益。而此案正符合《民法典》第1033条第四项之情形,朱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法官提醒市民,当隐私权受到侵害,不要羞愧不敢维权,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对侵犯隐私权行为勇敢地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