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判决:原告郭教授获赔偿,仍将上诉

小白学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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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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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HyperAI超神经


内容提要: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经历了漫长的一年的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作为中国史上首例因人脸识别引起纠纷并将其诉诸法庭的案件,引起了大众对于个人隐私权的重视,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相关技术法律监管的思考。


关键词:人脸识别第一案 杭州 野生动物园


去年 10 月,浙江理工大学的特聘副教授郭兵,因拒绝刷脸入园,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院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们曾在《杭州法院正式受理: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中进行了报道。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近日得到了判决结果!


 由动物园入园方式,引发的隐私探讨


 案件概要:


2019 年 4 月,郭兵支付 1360 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的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


2019 年 7 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野生动物园将年卡用户的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再度升级为人脸识别。


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双方协商未果,2019 年 10 月 28 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杭州市富阳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11 月 20 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此前该案于 6 月首次开庭,但未作出判决


本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 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 1038 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 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


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


  • 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

  • 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庭给出以上判决结果,根据如下:


 判决根据一: 

 消费者知情权与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未受侵害 


本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因此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


 判决根据二:

 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合同,属违约 


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该做法不构成双方合同内容,对郭兵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判决根据三:

 野生动物世界采集原告照片信息,不具正当性 


此外,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综上,法庭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但是对于此次审判结果,原告郭兵并不满意。11 月 20 日晚,郭兵表示,由于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将继续上诉。与此同时,郭兵也呼吁大家对于人脸信息谨慎使用。


他表示:「在使用人脸识别的过程中,对于小平台和手机上的小应用,要谨慎又谨慎,遇到强制『刷脸』,一定要维权。」


 明年实施的《民法典》,更强调公民隐私


「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社会各界对于 AI 技术、大数据及其背后隐私问题的更多思考,其实相关的立法也在推动和实施中。


今年 5 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也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也首次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这是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扩展。


不过,新版《民法典》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在本案判决并不生效,也无法援引,另外由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仍聚焦于野生动物园的合同违约行为。


技术的创新不可避免伴随着缺陷与风险。此前央视就曾报道,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上 2 元,就可以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这些照片中都是私人生活照、自拍等。


这些信息从哪里来,又会到哪里去,被谁利用、如何利用,这背后甚至已经形成一条极为精细的黑色产业链。


「人脸识别第一案」作为全国第一个因人脸识别引起的民事诉讼案,坚持维护权益的郭兵教授的行为,具有着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相信随着公民意识的加强、立法的完善、商业操作的规范,我们能更快看到新兴技术被合情合理地勘定应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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