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被判赔1块钱!因顾客起诉外卖配送费上涨1元

共 2454字,需浏览 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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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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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okay 

来源丨扩展迷EXTFANS


订外卖,是现代人必备的生存技能之一。


在外卖平台刚兴起的时候,补贴力度大,优惠也多,因此吸引了众多商家和顾客。


然而现在随着外卖平台的竞争格局趋于稳定,大家或许也都感觉到订外卖已经不那么实惠了。


常点外卖的小伙伴,或许还偶尔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外卖平台的选择商品页面显示的价格,与最终结算时的价格并不一致,令人一头雾水。



现实中,还真有一位较真的消费者,因为一元钱的价差将外卖平台告上了法庭。


据天眼查APP,近日,某用户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称,2019年10月29日,其在使用美团APP订餐过程中发现,选择商品页面显示配送费6元,但结账页面显示配送费7元。


当他返回“选择商品”页面刷新后,配送费依然显示6元,最终结账按照7元进行结算。


因此,原告认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运营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对此,三快科技解释称,这是系统临时调价


而原告认为,如果是临时调价,在返回查看且多次刷新的情况下系统不应该继续显示为6元而应该为7元。


随后,原告拒绝接受三快科技的解释和10元赔偿,并提出依价格欺诈赔偿500元,被三快科技拒绝。



沟通无果后,原告通过12315电话对三快科技的行为进行了投诉,12315平台回复:三快科技的书面解释是临时调价,因此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受理。如果有证据补充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在12315网站重新提交投诉。


2019年12月4日,原告再次通过12315网站提交相关证据截图后,12315网站回复:三快科技书面回复称,价格不一致是因为商品选择栏的定位和配送地址差异造成的,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再次拒绝受理。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美团网的会员用户,自2019年10月起到事发为止,通过同一地址订餐超过15次,且原告是在配送目的地定位下单,三快科技没有任何理由不知道这个会员用户的实际配送地址。


作为一个科技企业,这样的理由简直侮辱用户智商。


原告称,综合以上情况,无论被告临时调价也好,地址定位不准也罢,都无法掩盖被告在美团APP页面跳转时,对配送费做手脚,对顾客进行欺诈,薅客户羊毛的事实。




他认为,三快科技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三快科技则主张,该情况产生系因采用不同定位技术所致,该用户首页定位后的配送距离大于收货地址定位配送距离,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中,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的欺诈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宜认定北京三快公司构成欺诈。


不过,三快科技作为网络服务技术的开发者和使用者,通过首页定位技术为消费者提供预估配送费信息时,负有对该费用并非要约内容进行提示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6元为本案配送费金额,三快科技应向其赔偿配送费损失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结束后,原告、三快科技均对判决结果不满,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快科技公司赔偿500元。


原告表示,一审中,美团出具的原告两个定位地址相差47米,不应存在配送费差异的问题,且美团一直强调地图定位不准确,不应放纵这种地图数据差异的存在。



三快科技方面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三快科技是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互联网企业,负有通过技术手段和措施对预估外卖配送费和实际配送费不一致的情形进行必要提示的义务,故本案中三快科技存在一定过错。


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三快科技赔偿原告1元。



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原告虽然赢了本案,但倒赔了24元。


该案件公开后,也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网友评论:


“终于有人舍得钱去打官司了。有时候真的被平台气到不行,但是没有办法维权。找客服投诉,客服还不是平台的人?给意见是你的事情,大不了你就取消订单呗。”



“但是既然判了就是代表了侵权事实成立了,赔偿多少另外再说,但是必须停止侵害,也就是说从判决生效起,这个1元永远不能再收了,而且是针对整个美团集团的,不是仅针对这个个人不再收取,你不能今天判了赔了1块钱,明天你点餐我还是再多收1元,要不然你再告我啊,来啊,来告我啊这样的。”



“这位顾客没见过钱吧!一块钱还斤斤计较,你不点外卖不就行了吗,大多外卖都是料理包加热的,而且也不怎么干净!”



“这不能成为不去做的理由,你正在享受的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可能就是由一个个25和一个个1块攒起来的能量,你不做他不做,大家都觉得理所当然,就不会有对应消费保护政策出台。”



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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