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腾迅,获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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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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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7月26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开。



爱企查工商信息显示,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郭电领。曾用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修技术、润滑有技术、发动机清洁技术等。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远速修公司成立时间明显晚于腾讯公司。远速修公司在其官方网站、“QE快保”公众号、“企鹅快保Boss”APP、推介会及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称,自称“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连锁商用车上门保养服务机构”,未将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腾迅”与腾讯公司字号相近,特别是远速修公司将“腾迅”号与“”标识共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商用车保养服务的来源误认为与腾讯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具有攀附腾讯公司企业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诉称,远速修公司在其网站及APP等使用“企鹅快保”字及“”图形标识,且将“腾迅”用作企业字号,全方位复制、摹仿腾讯公司的标识、傍名牌的恶意明显,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点动公司是涉案"企鹅快保”APP的开发者,在涉案商标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点动公司对侵权为应该知晓,但其对远速修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远速修公司同时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字号“腾讯”相近似的企业字号“腾迅”,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告远速修公司辩称: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第一,腾讯公司的涉案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二,远速修公司未侵害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鹅快保”与“”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腾讯公司“企鹅”文字及图形商标与远速修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远速修公司原名称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与腾讯公司不同,远速修公司基于对行政部门的信任使用"腾迅”二字,没有搭便车的恶意,且现已更名。


第四,在腾讯公司起诉时,远速修公司无任何收益,腾讯公司亦无损失,远速修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点动公司辩称: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点动公司与远速修公司是甲乙方关系,远速修公司委托点动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双方之间没有归属关系和股权交叉。开发软件的权属属于远速修公司,侵权行为与点动公司无关。


第二,腾讯公司主张侵权的logo是远速修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权的内容不是点动公司的智力成果,也未从侵权内容中获利。远速修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软件中的其他内容权利合法。


法院认为,远速修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鹅快保Boss”APP及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称,“腾迅”与腾讯公司字号相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结果为远速修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等。


远速修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已经上诉人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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