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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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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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或者改正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措施。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性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已经认定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二是这种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属于强制性措施,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如果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的责令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被行政主体错误的责令停止,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为保障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的形式,除了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被责令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自然资源部门的责令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鲁行终195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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