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被打3.25B,员工将支付宝告上了法院,判了
共 3274字,需浏览 7分钟
·
2021-10-20 07:22
原告支付宝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不予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无需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
已为原告服务14年,在所属蚂蚁集团即将上市前夕,被告却被告知不胜任工作,并被要求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完成绩效改进,相关培训及考核任务仅限一个月时间,原告不尊重事实及客观规律,完全不协商,强调管理权,并于2019年7月3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当日就让被告离开了工作岗位。被告认为自己胜任工作,绩效改进没有依据;绩效改进内容不合理,时间严重超过劳动时间定额,不可能完成;培训不存在,仅为部门内部会议;对于被告提出的异议和沟通,原告不予理睬。
5.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被告发出绩效改进计划,设定了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并制定了四次培训内容。被告认为评价标准中使用了“预估”的措辞,是在没有业务完成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缺乏客观性;并认为绩效改进无效,因原告未理会被告提出的异议;内容不合理且规定时长不合理。
7.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2834号裁决书,裁决:撤销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谈话录音显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另有所图,但在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积极主张自身权利并无不当之处,且谈话录音显示双方未发生激烈冲突,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现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一、撤销原告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继续与被告何x履行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