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一批民办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

盱眙老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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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23:14



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后,教育部又发布一条重磅文件:

近日,教育部发布最新通知:《教育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通知要求: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4、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5、力争用2年时间,理顺机制体制,实现平稳过度。

以下为全文:


今年5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国务院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另外,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2021](15号文)出台,中央和各省相继召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各地将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将控制在5%以内。湖南、江苏、四川等地教育部门发文指出,将调减本省内民办义务教育占比,民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将调减至5%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山雨欲来风满楼!在民办教育“调减”大背景和民促法条例公布后的强监管的时代,以前模糊不规范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链接:


6月17日,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和教育部联合召开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办学规模,四部门决定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要求,无条件立即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下同)。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批准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新校区,不得同意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办学规模、要适当缩减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各地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把好注册登记关。




▍来源:教育部、民教文摘、川观新闻、观察者网、南京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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